当前位置: 首页 > 广东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函[2002]99号颁布时间:2002-07-10

     2002年7月10日 穗地税函[2002]99号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煤气集资(初装费)征收营 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粤地税函[2002]9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未征收营业税的不再补征。原广州市 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广州市煤气公司收取管网初装费不征收营业税的批复》(穗地税 发[199]31号)同时废止。 附件: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 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2002年3月6日 粤地税函[2002]92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顺德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10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2002年1月28日 国税函[2002]105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煤气管理公司收取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 请示》(粤地税发[2001]12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是用于管道煤气工程建设和技术改造,在报装环节 一次性向用户收取的费用。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对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 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