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函[2002]99号颁布时间:2002-07-10
2002年7月10日 穗地税函[2002]99号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煤气集资(初装费)征收营
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粤地税函[2002]9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未征收营业税的不再补征。原广州市
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广州市煤气公司收取管网初装费不征收营业税的批复》(穗地税
发[199]31号)同时废止。
附件: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
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2002年3月6日 粤地税函[2002]92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顺德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10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2002年1月28日 国税函[2002]105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煤气管理公司收取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
请示》(粤地税发[2001]12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是用于管道煤气工程建设和技术改造,在报装环节
一次性向用户收取的费用。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对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
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