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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政府支付的补偿款不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2]210号颁布时间:2002-07-16

     2002年7月16日 穗地税发[2002]210号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政府支付的补偿款不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问题 的函》(粤地税函[2002]324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 贯彻执行。   一、对在土改期间被农会拍卖侨房,侨房业主(或合法继承人)取得由政府支付 的补偿款收入需汇出境外的,在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出具售付汇不予征税证明时, 应提交以下资料: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审核出具的《广东省土改农会拍卖侨房确认证明 书》和《处理土改农会拍卖侨房补偿款收据》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核对后予以退 回)。   2、侨房业主(或合法继承人)自行办理的,提供本人护照或境外身份证;如委 托他人办理,则由代理人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核对后予以退回)、 侨房业主(或合法继承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核对后予以退回)。   二、从文到之日起,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在土改期间被农会拍卖侨房、城市改造 建设中房产被拆迁等情况下取得政府补偿收入,按规定审核后应出具不予征税证明的, 在省局未明确有关的证明样式的,统一使用市局制定的《不予征税确认证明》样式 (见附件)。考虑到该证明实际用量较少,请各单位使用时按样式自行打印,市局不 另行印发。 附件:《不予征税确认证明》样式(略) 附件: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政府支付的补偿款不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函      2002年6月17日 粤地税函[2002]324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你办《关于土改农会拍卖侨房补偿款免税问题的函》(粤侨办函[2002] 29号)收悉。经研究,现就土改期间农会拍卖侨房,政府支付给侨房业主(或合法 继承人)的补偿款是否征税问题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政府支 付给侨房业主(或合法继承人)的补偿款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因此对政府支付 的补偿款不征收营业税。   二、政府支付给个人的补偿款不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项目,不征个人所得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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