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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涉外税务审计中全面推行《涉外税务审计规程》的通知

粤国税函[2001]240号颁布时间:2001-05-17

     2001年5月17日 粤国税函[2001]240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涉外税务审计中全面推行〈涉外税务审计规程〉的通 知》(国税函[2001]282号)转发给你们,为保证《涉外税务审计规程》 (以下简称《规程》)在我省积极、有效地推行,结合我省实际,省局补充如下意见, 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提高对实施《规程》重要意义的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配备业 务骨干,积极做好《规程》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为了全面推行《规程》,进一步提高我省涉外税务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省局要求各级从事涉外税务管理或检查的部门,对当年被确定为审计对象的,且经营 规模为前十名的企业,要按照《规程》的要求实施审计;对当地被确定为审计对象的, 且经营规模前十名前的企业,可适当简化程序,灵活运用《规程》进行审计。有条件 的地方可以扩大按《规程》实施审计的企业户数。   三、各地应加强对审计人员进行《规程》基础知识和操作的培训,注意培训方法, 培训效果,努力提高审计人员的审计技能和水平。   四、各地应将《规程》的实施与审核评税、汇算清缴、日常检查及反避税等工作 结合起来,特别要应用《规程》的操作方法,做好年度的汇算清缴审计工作;要加强 与反避税工作结合,应用《规程》的方法,做好对避税嫌疑大户的审计、分析和论证 工作,不断提高反避税工作的成效。   五、为了加强对各地实施《规程》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省局将于2002年上半 年对各地《规程》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各地在实施《规程》过程中,要注意总结经验, 结合实际,灵活应用《规程》,探索一套科学有效、方便易行的审计办法。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涉外税务审计中全面推行《涉外税务审计规程》的通知      2001年4月16日 国税函[2001]2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深化涉外税务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水平,总局决定,从 2001年起,在涉外税务审计工作中全面推行《涉外税务审计规程》(以下简称 《规程》)。具体通知如下:    一、对重点税源企业及账薄、核算健全的大、中型企业安排的审计均实按照 《规程》的基求实施;对小型企业或账簿、核算不够健全的企业的审计,可结合实际, 适当简化程序,灵活运用《规程》进行审计,以期更好地达到审计的成极目的。各地 每年按照《规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审计的企业收入额应达到本地区当年审计的 企业收入总额的60%以上。   二、各地应根据上述要求,制定本地区实施《规程》的步骤安排,并对实施情况 进行督导检查,同时应将《规程》实施工作列为全年涉外税收工作考核内容。   三、在实施《规程》中,应注意与现有审核评税、汇算清缴、日常检查及反避税 等项工作的结合,避免重复工作、重复检查。   四、要继续加强对审计人员的培训,提高审计人员的素质和水平。除总局举办的 全国性的培训外,各地要各级开展好本地区的培训工作。各地培训的重点要放在审计 经验的借鉴、审计方法的运用及审计技能的提高上。   五、总局将于2002年上半年对各地《规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检查主要内容包括:实施《规程》的计划及其落实情况,按《规程》要求实施的 审计户数、收入额,审计工作流程是否符合要求;工作底稿、表评单书是否规范、统 一,以及审计人员的素质、技能、水平。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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