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广州市复印机硒鼓厂等企业申请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函[2001]110号颁布时间:2001-10-11
2001年10月11日 穗地税函[2001]110号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州市复印机硒鼓厂等企业申请技术改造国产设备
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01]457号)转发给你们,
请连同我局《转发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
的通知》(穗地税发[2000]255号)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1: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州市复印机硒鼓厂等企业申请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
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2001年9月13日 粤地税函[2001]457号
你局《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穗地税发
[2001]215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
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3号,粤地税发
[2000]136号转发)的规定,经研究,同意经省经贸委确认符合国家政策的
广州市复印机硒鼓厂的激光打印机OPC鼓生产技术改造等13个技改项目(见附件
3),享受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附件:2、穗地税发[2001]215号(略)
3、享受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技术改造项目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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