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广东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县级市发票供应及使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国税发[2001]1339号颁布时间:2001-12-18

     2001年12月18日 穗国税发[2001]1339号   为了加强各县级市国家税务局的发票管理,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 知如下:   一、从2002年1月1日起,增城市、从化市停止发售冠以“增城市、从化市” 称谓的普通发票(票证)。请增城、从化两县级市做好以上发票(票证)的清点和核 销工作,并于2002年1月15日前将《核销发票呈批表》上报市局征管处。   二、企业已领购的“增城市、从化市”的普通发票,可使用至2002年6月 30日止,逾期尚未使用完的发票一律剪角核销。   三、从2002年1月1日起,增城、从化两县级市发售的广州市地区统一印制 的普通发票(票证)、全省统一印制的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全部按广州市统 一的“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发票(票证)价格供应表”(详见附表)的价格收取发票工 本费。 附件: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发票(票证)供应价格表(略)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