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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剪开式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

穗国税发[2001]1026号颁布时间:2001-09-18

     2001年9月18日 穗国税发[2001]1026号   我局从2000年7月1日启用剪开式普通发票以来,使开具发票大头小尾的现 象得到有效的遏止,强化了发票管理和税收征管,根据广州市目前的实际情况,经研 究,我局决定将剪开式发票的使用范围扩大至千元版的《商品销售发票》。现将有关 问题通知如下,请各单位依照执行:   一、剪开式发票的种类在原有的万元版和十万元版《商品销售发票》、万元版 《加工修理修配发票》、万元版《收购发票》四种的基础上,增加千元版《商品销售 发票》。其发票特征及使用规定按照穗国税发[2000]413号文件的有关要求 执行。   二、原千元版非剪开式的《商品销售发票》,在我局没有通知停止使用前,各单 位仍可继续供应和使用。 附件:剪开式商品销售发票(千元版)式样(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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