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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1]328号颁布时间:2001-12-20

     2001年12月20日 粤国税发[2001]328号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顺德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1]13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2001年11月26日 国税发[2001]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按照国务院规定,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实行“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 个体承包”的方针,对退耕户根退耕面积由国家无偿提供粮食补助。因此,对粮食部 门经营的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凡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比照“救灾救济粮”免征增 值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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