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资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所得税处理问题批复的通知
粤国税函[2002]100号颁布时间:2002-02-09
2002年2月9日 粤国税函[2002]100号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顺德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资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
函[2002]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资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
2002年1月8日 国税函[2002]4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资金融机构应收未收利息税务处理问题的请示》(深国税发
[2001]513号)收悉。关于外资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所得税处理问题,现批复
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
定,外资金融机构应收利息,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确定其是否计入当期应纳税所
得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利息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1]69号)的有关规定,不适用于外资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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