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广东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1]200号颁布时间:2001-12-13

     2001年12月13日 粤地税发[2001]200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顺德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2001]5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提出以下意见, 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总局《通知》部署的各项工作和要求落到实处。   各地要从政治的高度认识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要性。个人所得税 不仅有组织收入的功能,而且具有调节收入不公,缓解社会矛盾的作用。在现阶段, 个人收入悬殊,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过高收入的作用意义重大。自1994年机构分 设以来,我省地税部门紧紧抓住个人收入的源头,普遍建立了代扣代缴制度,区分不 同的纳税人,采用了委托代征、定员定额、核定征收等方式,逐步将各类人员的收入 纳入了正常的征管轨道,个人所得税收入逐年有较大幅度的增长。然而,必须清醒地 看到:现阶段我省个人所得税征管手段仍较落后,科学有效的个人收入监控体系还未 建立,外部征管环境不配套等,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征管质量、效率的提高和执法力 度的加强,个人所得税的调节作用仍未得到充分的发挥,使我省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征 管工作离上级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因此,有必要以加强对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 征管为突破口,带动整个个人所得税征管水平的提高。   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是今年总局部署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关键 战役。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各级税务部门的一把手要亲自抓好此项工作。在 机构的设置、人员的安排、经费的提供上要满足强化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需要,做 好周密的部署,确保总局《通知》精神的贯彻落实。   二、逐步建立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个人所得税监控体系,将个人所得税的征管 水平提高到一个新的层次。   强化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应按照当前重点与长远发展需要相结合的原则,切实加 大征管制度建设的力度。要与我省正在推进的征管改革和信息化建设相衔接,针对个 人所得税征管难度大、征管不够系统科学、对个人收入监控能力低的问题,加快推进 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逐步建立个人所得税税务登记、自行申报与代扣代缴相结合、 重点税源分级管理等制度,并将其列入相应的征管规程之中,形成系统、科学、规范 的现代化个人所得税管理体系。   由于我省地区之间经济发展不平衡,个人收入差异大,因此,各市应根据当地的 经济发展、个人收入水平,征管手段、以及对个人收入的控管能力,在调查研究的基 础上,确定划分当地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标准,逐步建立科学有效的监控体系。   (一)对重点纳税人实行税务登记和自行申报试点   加强纳税人纳税“户口”的管理。对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没 有扣缴义务人的个人;从境外取得应纳税所得的个人;外籍人员(包括港、澳、台人 员,下同);按照各市标准确定的高收入个人(包括按照各市确定的高收入行业中的 高收入个人);以及税务机关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要求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人, 要求其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表见附件,由各市自行印制。个体工商户按原有 的税务登记表格式填列),并按照有关编码规定,以其身份证(护照)为基础编制固 定的纳税编码。通过逐步建立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信息库,为实现对个人收入情况的联 网查询,提高对个人收入的监控,实施一系列的管理奠定基础。   要求以上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进行自行申报,有条件的地区可扩大对高收入个 人自行申报的试点,以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逐步建立自行申报与代扣代缴相结合 的制度。   (二)对个人所得税重点收入行业和个人建立专项档案   1、对个人所得税收入重点行业建立专项档案的要求   以下行业必须建立个人所得税专项档案:按各市标准确定的高收入行业;纳税人 数众多、缴纳个人所得税总额大的企业单位;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建立专项档案的企 业单位。   专项档案内容包括:(1)代扣代缴单位的代扣代缴税务登记表;(2)扣缴个 人所得税报告表、纳税凭证等;(3)对扣缴义务人进行税务稽查的稽查结果;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2、对重点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建立专项档案的要求   按本通知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人,必须建立重点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专项档案。 专项档案的内容包括:(1)税务登记表;(2)自行申报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纳税 申报表、完税凭证;(3)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复印件); (4)对纳税人进行税务稽查的稽查结果。(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有条件的地区,应根据总局《通知》所列的高收入行业和个人,以及经济发展变 化的情况,逐步扩大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建档范围。   (三)建立重点税源的分级管理制度,对重点纳税行业和个人建立重点税源的分级 管理制度:   1、对于建立专项档案的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行业和个人,各基层征收单位应于 年度终了时,按纳税年度建立扣缴义务人和个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收入情况台帐(格 式见附件)。   2、扣缴义务人年度扣缴个人所得税在300万元(包括300万元)以上;个 人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在20万元(包括20万元)以上的;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的 投资者、个体工商户、建筑包工头、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人,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30万元(包括30万元)以上的,年度终了5个月内,填入台帐备份上报省局备 案。按以上标准达不到10人的,取前10名上报。   3、县以下单位上报市局的标准由各市自行确定。   (四)建立为纳税人服务的制度。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众多,工作量大, 各基层征收单位应尽量安排专人负责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及时将有关政策传达给纳 税人,接受纳税人咨询,管理相关的事务。   (五)建立健全与有关部门的合作制度。借助新《征管法》赋予各个部门对税务 工作应予支持的法律规定,与有关部门建立在个人收入信息提供方面的制度,据此对 个人收入进行纳税分析。健全与文体、新闻、银行、海关、边防、工商、技术管理、 政府综合部门等有关单位的合作制度,掌握有关演出、广告、新闻、体育、撰稿、技 术、投资者、外派、外籍人员个人的收入情况,加强对个人收入来源渠道的控管。   三、加大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建 筑包工头、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者个人所得税的执法力度。收集研究征管中存在 的问题,为完善有关征管办法提供依据。   四、精心组织落实专项检查,严厉打击偷逃税行为。   各市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每年组织一次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今年个人所 得税专项检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等问题的通 知》(国税发[2001]61号)的规定认真贯彻落实,抓出成效。   (一)对外籍人员收入申报不实或明显偏低的,可以通过情报交换来获取真实资 料,核实其收入进行征税。对无法进行情报交换的,应根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 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进行核定征收。   (二)在今年查处的案件中,各市必须选择1至2个案件报省局。       (5)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