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1]226号颁布时间:2001-08-22
2001年8月22日 粤国税发[2001]226号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顺德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
发[2001]7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省局补充明确如
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税务登记部门接到企业的申请资料后,应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并
派2名以上税务管理人员(含2名)对其经营场所、货物仓库进行实地核查,写出核查
报告,并签名盖章。商贸企业发生税务登记变更、注销情形的,税务登记部门应将有
关税务登记和经营场地变更信息及时录入征管软件,并传递给认定部门。
二、认定部门在核验商贸企业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所报送的资料时,凡没有税务
登记部门出具的场地核实证明的,认定部门一律不得受理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
对资料核验无误的,认定部门认为有必要时还可派员对其经营场所、货物仓库再进行
实地查验。
三、新办商贸企业暂认定一般纳税人的期限最短为半年,最长为1年(自批准为
临时一般纳税人之月起满12个月计算)。但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商贸企业,经
地级以上市国税机关审核批准,可直接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
四、一般纳税人商贸企业暂认定期满、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在办理正式
认定手续前,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申请企业再次进行实地核查,按认定办法规定逐项核
实有关情况,并有审核报告和审核人员的签名。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报县
(区)(含)以上国税机关认定部门批准,办理正式认定一般纳税人手续。
五、对从事商贸流通的个体经营者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凡同时具备年实
际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会计核算健全、采取查帐征收至少三个月以上等条件
的,可层报省局审批。
六、对达到认定标准以上的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凡未办理延期手续逾期申报纳
税、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严重偷
骗税行为等情形之一的,除按有关规定进行补税和处罚,并在税务违章公告栏上公布
外,经县(区)(含)以上国税机关批准,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视其情节严重程度,
在整改期内对其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停止使
用专用发票。整改期满后,视整改情况或延长整改期,或恢复抵扣进项税额,并限量
供应专用发票。
七、一般纳税人商贸企业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更,不属于新认定的商贸企业范围,
但需办理变更认定手续。
八、新认定的商贸企业在暂认定期内月专用发票发售量原则上不得超过25份(含
本数),且第1个月(按30日计算)只能设定防伪税控企业开具限额为万元位(含)
以下的专用发票或供应万元位(含)以下的手工版专用发票。
九、商贸企业专用发票月使用量在250份以下(含本数)或设定专用发票开具限
额在十万元位(含)的,由县(区)国税机关的认定部门审批;专用发票月使用量超
过250份或设定专用发票开具限额在百万元位(含)以上的,由地市级国税机关认定
部门审批。专用发票数量和限额调整后的审批结果及有关信息应由认定部门及时录入
征管软件,并将有关信息传递给发票发售部门以及防伪税控系统企业发行部门。
十、小规模纳税人商贸企业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视同新半商贸企业供应增值
税专用发票。
十一、《通知》及上述所称的税务登记部门、认定部门分别是指县(区)(含)
以上各级国税机关(包括广州、深圳及地市国税局的直属分局、涉外分局)办理税务
登记审批和负责一般纳税人认定的部门;发票发售部门是指主管国税机关或县(区)
(含)以上各级国税机关的发票发售部门;防伪税控系统发行部门是指县(区)以上
国税机关和经批准的地级以上市国税局直属分局负责防伪税控发行子系统的部门;管
理部门是指主管国税机关的管理部门。
十二、其他一般纳税人的征收管理,也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十三、各级国税机关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信息共享,密切配合。
凡违反本通知和有关规定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人员涉税违规违纪
若干问题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1]72号,粤国税党纪发[2001]41
号转发)规定处理。
十四、此前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1年6月15日 国税发[2001]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期,一些地区接连发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称专用发票)案件,作案者
均以注册一般纳税人商贸公司(以下称商贸企业)为掩护从事虚开专用发票活动,大
肆偷骗国家税款。为了防范此类虚开专用发票犯罪活动的发生,进一步加强商贸企业
(不包括商业零售企业)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企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须向税务登记部门提供有关营业执照、注册资金、
银行帐号证明、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房屋产权证明、
房屋租赁合同等证件、资料,税务登记部门应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核,对其经营场所、
货物仓库进行实地察访,确认无误后,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并及时将企业的有关
税务登记资料和电子信息传递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部门(以下称认定部门)。
二、 认定部门必须对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商贸企业所报送的营业执照、税务
登记证副本、法人代表、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护照
原件及复印件)及经营场地(如房产证或租赁合同)等有关证件、资料与其申请办理
税务登记的资料进行核验,经核验无误后,应按有关规定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三、 认定部门应该根据商贸企业上报的预计年销售额核定其使用专用发票的数
量及限额,并将有关资料和电子信息传递给发票发售部门。
新认定的商贸企业月专用发票发售量原则上不得超过25份,且首次只能领购限
额万元版的专用发票。
四、 如申请认定的商贸企业规模确实较大,专用发票用量较多,应报地市级税
务机关,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及有关信息传递到区县 级税务机关
的认定部门。专用发票数量及限额调整后,由认定部门将有关资料和电子信息传递给
发票发售部门。
对已认定的商贸企业如所核定的专用发票数量及限额不能满足需要,企业可向发
票发售部门提出申请,发票发售部门将申请传递给认定部门;由认定部门通知管理部
门对企业已领购的专用发票的使用情况及经营情况(主要指有无真实的货物交易)进
行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及时反馈认定部门。认定部门根据反馈结果调整企业专用发票
的使用数量和限额。专用发票数量及限额调整后,认定部门亦应及时将有关资料和电
子信息传递给发票发售部门。
五、 管理部门必须根据《增值税日常稽查管理办法》对商贸企业按月进行增值
税的纳税评估,对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商贸企业要重点进行审核评估,
凡纳税申报情况异常且无正当理由的,须立即移送稽查部门进行检查,同时必须通知
发票发售部门,暂停向其发售专用发票,并收缴其尚未使用的专用发票,待检查结束
后,视其情况再进行专用发票的发售。
六、 各级税务机关要组织税务人员认真学习《通知》的内容,提高认识,明确
责任,切实将《通知》的要求落实到位。同时,应广泛利用新闻媒体进行宣传,并将
《通知》张贴于办税服务厅内,使纳税人知晓加强管理的规定,以取得他们的支持与
配合。
七、 本《通知》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的规定不符的,
以本通知的规定为准。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