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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屠宰税征收办法》的通知

粤府[1994]82号颁布时间:1994-07-15

     1994年7月15日 粤府[1994]8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屠宰税征收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屠宰税征收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家《屠宰税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屠宰生猪、菜牛(以下简称牲畜)的单位和个人,为屠宰 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人应按本办法缴纳屠宰税。 第三条 屠宰税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屠宰税税额分别为: (一)生猪每头税额为8元; (二)菜牛每头税额为12元。 屠宰税税额的调整,由省人民政府决定。 第四条 符合下列规定的,免征屠宰税: (一)城乡居民、部队、机关、团体、学校及企业事业单位自养、自食的牲畜; (二)农业和科研单位专供制造疫苗或试验免疫用屠宰的牲畜; (三)经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免税的牲畜。 第五条 纳税人将免税牲畜屠宰出售,按应税全额交纳屠宰税。 第六条 除第四条规定外,任何单位或个人屠宰应税牲畜,必须在屠宰环节按规 定的税额缴纳屠宰税。 第七条 屠宰税由纳税人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税务机关可委托有关部门代征、 代扣、代缴,并在代征税款内按规定提取代征手续费。 第八条 屠宰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 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原我省屠宰税征收的有关规定同 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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