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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政府关于广州市与清远市联合办企业给予财税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

穗府[1991]57号颁布时间:1991-09-04

     1991年9月4日 穗府[1991]57号 为进一步落实中共广东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山区和新建市发展经 济的决定》(粤发〔1990〕28号),依照广州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 实〈中共广东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山区和新建市发展经济的决定〉的通 知》(穗字〔1991〕8号)的有关精神,为更有效地鼓励广州市的企业到清远市 办企业,加快山区资源的开发利用,特对广州市与清远市联合办企业的财税政策作如 下规定: 一、凡符合我市产业政策的市、区全民或集体所有制企业到清远市(包括其所辖 六县两区,下同)联营开办企业分得的利润,头五年免征所得税,第六年起五年内减 半征收所得税。 二、凡开发当地矿产、水力、林业资源或利用“三废”作原料的产品以及生产饲 料、农业生产资料(包括农具)的联营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头五年免征所得税,以后 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三、凡联营企业开发和生产获得部优、省优和市优称号的产品,给予一次性减征 所得税的照顾。 四、对发展出口产品的科研生产联合体和农业、工业(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 业产品总产值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外向型联营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头五年免征所得 税,以后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五、发展股份制企业,开拓资金来源。除了两市企业之间联合外,可以吸收私人 投资入股,并享受与联营企业同等的优惠政策,私人投资入股所得利润在优惠期内免 交所得税。 六、联营企业中的广州方企业,凡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的,其从联营企业分得 的利润,可在税前抵偿其自有资金的投资部分。 七、广州市企业与清远市企业联营,用于兴办企业或更新设备、技术改造的银行 贷款,允许用联营企业的利润或合作双方各自分得的利润税前还贷。 八、对于市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到清远具体帮助联合企业工作的,其差旅费补助 可从五元提高到八至十元,每年可按物价指数升降作相应调整。一年中有一半以上时 间在清远工作的要给予更多的鼓励,对有贡献人员可浮动工资一至两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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