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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院收费使用凭证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6]006号颁布时间:1996-01-05

     1996年1月5日 粤地税发[1996]006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院收费使用凭证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 [1995]575号)转发给你们,省局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收取费用使用的各种收费凭证,属 地方税务机关发票管理范围,票面应套印地方税务机关的发票监制章。 二、各医疗机构目前使用的收费凭证,可继续使用,但继续使用时限为1996 年12月31日止。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院收费使用凭证问题的批复(1995年11月2日 国 税函发[1995]575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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