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和下发税务登记证式样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6]92号颁布时间:1996-04-24
1996年4月24日 粤地税发[1996]92号
各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1996]46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登记证式样的通知》(国税函[1996]131号)转发给你们。
结合我省情况,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宣传,切实做好换证工作
这次统一纳税人识别号和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是征管范围调整后我省地方税务机
关一项重要的征管基础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对此,各级地方税务
机关,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部门配合,精心部署安排,保证换证工作顺
利进行。要采取多种形式,向纳税人宣传这次换证工作的意义和重要性,宣传的重点
应放在“统一代码和换发证件”的意义和作用及换证的具体程序上。要结合征管范围
调整后纳税户接管工作的要求,彻底清理漏管户,全面掌握地方税税源。
二、办理税务登记和证件的发放范围
(一)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必
须依法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二)下列纳税人必须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但不发税务登记证:
1.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2.只缴纳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
3.只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纳税人;
4.季节性土糖寮;
5.非专业交通运输户(如农用拖拉机从事季节性运输);
6.其他。
(三)下列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时必须依法纳税,但无需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也
不发税务登记证:
1.非从事生产、经营而临时取得应纳税收入或临时发生纳税义务的纳税人。
2.只缴纳屠宰税的纳税人。
(四)1996年5月1日前已开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以及在此时间之后新开业
的纳税人,应在法定期限内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三、换证的程序和步骤
(一)为做好这次换证的宣传发动工作,省局将于近日在《南方日报》和《广东
地方税务》向全省纳税人发布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公告。各地应结合实际,将省局公
告内容及时通过当地报纸、电视、电台等宣传工具或采取张贴,印发纳税人等形式,
多渠道、多层次进行宣传,使今年换证工作家喻户晓。
(二)各地换证要分期分批实施。负责发放税务登记证的县(市、区)局和各市
直属分局要在换证规定的时间内,对所管辖的纳税人谁先谁后作出周密部署,就全省
而言,应先安排个体工商户换证,后安排企业纳税人换证。
(三)各地地方税务机关应在收到纳税人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符合条件
的,换(核)发税务登记证。
(四)对纳税人原使用的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地方税务机关在换发新证时,应收
回加盖“地税已换证”字样后,退回纳税人。
(五)税务登记证一律由县(含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核发,并在证件正、副本
加盖县(含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公章或证照专用章。所盖印章必须是钢印。
(六)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一律使用电脑打印。
四、鉴于我省地方税务机关的具体情况,经研究,我省内外资企业统一核发一种
税务登记证。
五、税务登记证的印制及外框的制作
(一)税务登记证(含正副本)及外框由省局统一印制和制作后,交各地使用。
(二)根据国税函[1996]131号文件通知,深圳市按统一式样自行制作。
(三)税务登记表(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表)式样由省局统一
制定格式(见附件1),各市、县应按统一式样,在1996年5月10日前自行印制
交付使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表按照全国统一规定的格式(共三种,
见附件2),由省局统一印制,发放各地使用。
(四)换证开始后,对现有的税务登记证件,各地应清点列册,并自行销毁。同
时,各市应将本市税务登记证外框的库存数量上报省局,待省局核实后再作处理。
六、纳税人统一代码的编制
(一)按规定应领取国标统一代码而未领取的纳税人申报办理换证时,地方税务
机关实行"先登记,后发证"。即先发放税务登记表给纳税人填写,待其取得代码后再
发给税务登记证。
(二)各市直属分局及未取得行政区划代码的开发区、试验区分局,统一采用所
在市的市辖区代码(见附件3)。
(三)各地应密切与当地技术监督部门的联系,了解国标统一代码的具体分类和
编制办法。
七、为方便纳税人办理换证手续,提高工作效率,换证期间,有条件的地方,应
与当地同级国家税务机关合署办公,共同做好换证作。
八、在换证过程中,要做好上下联系,注意信息反馈,换证的各个阶段要编发工
作进展简报,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省局。各市于1996年10月10日前将本地区换证
书面总结和总局规定的“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上报省局。
附件:1.税务登记表及填表说明;(略)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表(共三种);(略)
3.广东省行政区划代码表;(略)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1996年3月26日 国税
发[1996]46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