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补税、滞纳金、罚款开具税务处理决定书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6]166号颁布时间:1996-07-22
1996年7月22日 粤地税发[1996]166号
各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
为严格执行《税收征管法》,规范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根据《税收征管法》第
五十六条的规定,经研究,省局特作如下规定: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扣缴
义务人作出税务行政处理决定时,凡涉及补税、滞纳金、罚款决定的,在开具税务文
书时,应将罚款单独开具《税务处理决定书》,以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
依法履行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