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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补税、滞纳金、罚款开具税务处理决定书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6]166号颁布时间:1996-07-22

     1996年7月22日 粤地税发[1996]166号 各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 为严格执行《税收征管法》,规范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根据《税收征管法》第 五十六条的规定,经研究,省局特作如下规定: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扣缴 义务人作出税务行政处理决定时,凡涉及补税、滞纳金、罚款决定的,在开具税务文 书时,应将罚款单独开具《税务处理决定书》,以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 依法履行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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