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公司取得的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7]69号颁布时间:1997-03-20
1997年3月20日 粤地税发[1997]69号
各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公司取得的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息征收企
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公司取得的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息征收企业
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7年2月12日 财税字[1997]13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