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委、省地税局关于修改广东省新产品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粤经科[1998]597号颁布时间:1998-12-02
1998年12月2日 粤经科[1998]597号
各市经委、财政、国税、地税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的决定》(粤发[1998]16号)精神,经研究,对广东省经委、省财政厅、省
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广东省新产品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粤经科[1996]060号)第三项“享受新产品税收优惠政策的内容”修改为:
“对省内首家生产的发明专利产品和国家级新产品在三年内、实用新型专利产品和省
级新产品在二年内新增部分的地方企业所得税,先由税务部门征收,后由同级财政部
门全额返还给企业;对新增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25%),由同级财政部门全额
返还企业。”
修改条款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