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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登记分局关于限期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公告

颁布时间:2000-03-29

     2000年3月29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和《税务登记 管理办法》(国税发[1998]81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现就税务 登记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于2000年1月30日至2000年2月29日在我市领取营业执照或 有关执业证件的地方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业户),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 等有关执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或自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广州 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分局(以下简称市地税登记分局)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二、业户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 日内,或者在向有关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或撤销之前,持有关证件资料,到市地税 登记分局或主管地方税务征收分局申报办理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 三、业户凡未按照以上规定申报办理开业,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的,应自公告之 日起30日内,到市地税登记分局申报补办税务登记手续。 根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未按规定申报办理有关税务登记 手续的,本公告即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对 送达之日起10日内仍不改正的,将按“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办法”第九 章的规定处罚。 注:本公告人1999年7月份起每月已在《广州日报》上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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