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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科委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税局 广东省地税局下发《关于新产品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暂行)的通知

粤科字[1996]5号颁布时间:1996-02-14

     1996年2月14日 粤科字[1996]5号 广州、深圳及各地级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若干问题的 规定》(粤发[1995]7号)中有关对开发新产品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精神,现 将《关于新产品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暂行)下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在执行过 程中有什么经验和问题,望及时反映。 附件:          关于新产品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暂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若干问题的 决定》(粤发[1995]7号)中有关新产品税收的优惠政策,鼓励和扶持广大企 业积极开发新产品,促进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试制鉴 定计划管理规定》和《广东省级重点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管理办法》,特制定新产品 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规定如下:   一、新产品的条件。   (一)新产品是指国内或省内首次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 型产品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老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 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改进型产品。同时应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产品结构调 整和发展方向,能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的民用工业产品。   (二)必须是经国家科委等部门组织审查,列入《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试制鉴定计 划》的国家级新产品,或经省科委等部门组织审查,列入《广东省级重点新产品试制 鉴定计划》的省级新产品。   二、《享受新产品税收优惠项目名单》的编制   《享受新产品税收优惠项目名单》必须是列入国家级或省级重点新产品试制鉴定 计划中的项目,并已达到批量生产,通过了科技成果鉴定或取得专利证书,符合国家 税收优惠政策的新产品。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新产品优先编入《享受新产品税收优惠项目名单》:   1.在我省首家生产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产品;   2.获得国家、省级科技奖励的新产品;   3.属高新技术的新产品;   4.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内企业开发的新产品;   5.由独立科研单位和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开发的新产品; 6.列入国家级、省级科技计划(包括攻关、火炬、星火、成果推广等)内的新 产品; 7.附加价值高的新产品; 8.能出口创汇,替代进口量大(或潜力大)的新产品; 9.节约能源、原材料的新产品; 10.支援农业的新产品; 11.提高交通运输能力的新产品; 12.支持国家邮电、通信事业发展的新产品; 13.保护环境和资源的新产品; (二)下列产品不得列入《享受新产品税收优惠项目名单》: 1.属于国家严格控制发展的产品,如烟、酒、鞭炮、焰火、化妆品、焚化品等; 2.以进口散件、零部件组装的产品及购进主要元器件仿制生产的产品; 3.单纯为军工配套的产品; 4.传统手工艺品; 5.耗能高和污染环境的产品; 6.按照用户要求进行一次性生产的非标准设备; 7.对于结构、性能没有显著改变,只是在花色、外观、表面装饰、包装装璜等 方面改进的新花色、新品种产品。 三、享受优惠的税种、幅度及期限 《享受新产品税收优惠项目名单》下达年度开始,国家级新产品可享受三年、省 级新产品可享受二年先征后返还新增部分所得税和不低于50%的新增增值税地方分 成部分,由财政部门按季度或按年返还给企业。 四、办理新产品税收优惠政策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申报国家级、省级重点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 每年10月至12月(以申报通知规定的时间为准)申报下年度计划,可通过地 级市科委或省行业主管厅局向省科委申报。省科委组织有关专家并会同有关部门评审、 编制省级重点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符合国家级新产品条件的项目,由省科委向国家 科委申报。 凡取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的产品,必须经省级专利管理机关指定部门提供 文件后,向省科委申报。 (二)组织科技成果鉴定 新产品在完成试制工作,达到批量生产条件,经一定范围的用户试用后,应及时 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原则上由省科委组织鉴定。 (三)编制《享受新产品税收优惠名单》 列入国家级或省级重点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的项目,完成试制任务并组织科技成 果鉴定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尽快填写《广东省重点新产品审定表》,并附有关文件, 一式四份上报省科委。由省科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根据国 家的有关政策,并结合企业申报税收优惠的具体情况,着重审查如下几个方面: 1.是否符合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照顾条件; 2.是否为省内首次试制生产的新产品; 3.技术水平和社会经济效益如何; 4.何时开始试制和发生销售; 5.项目投资及试期间的生产、销售、成本、盈亏情况。   (四)经审查现意享受税收优惠的项目,由省科委、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 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达《享受新产品税收优惠项目名单》。原则上每个年度编制下达 一批。   (五)申请办理返还增值税和所得税的做法   1.列入《享受新产品税收优惠项目名单》的新产品,在享受财政返还期间,必 须单独核算,真实反映其生产成本、销售额和经营利润。其应纳增值税计算如下:新 产品应纳增值税额=新产品项目的销售额×适用税率-新产品项目的进项税额 上述公式中的新产品项目的进项税额,如果企业无法准确划分计算的,可按下列 办法确定其进项税额:新产品项目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新产品项目 销售额/当月全部产品销售额) 新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国税系统征收机关,可按上述方法计算新产品项目应纳增 值税额,经审核无误后,单独开出该项目的"税收缴款书"予以征收入库,企业据此向 财政部门办理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的返还。 2.企业收到《享受新产品税收优惠项目名单》后应在一个月内向财政、税务机 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应对单独核算的新产品新增增值税、所得税征收情况提出初审 意见,由财政部门审批办理返还手续。 3.列入国家级新产品计划并纳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国家级新产品 先征税后财政返还名单》的项目可按本规定办理所得税返还手续。增值税的返还按国 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4.如果企业不单独核算反映新产品项目的销售额、应纳增值税额,不单独计算 新产品盈亏或者核算不实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5.享受新产品税收优惠从批准当年开始计算。 6.办理返还已纳增值税和所得税程序: (1)生产省级重点新产品的企业凭省科委、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 税务局联合下达的《享受新产品税收优惠项目名单》和增值税缴库单的复印件、鉴定 证书及有关材料向财政部门提出返还新增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的申请。 (2)企业凭国家有关部门下达的新产品优惠项目名单或省《享受新产品税收优 惠项目名单》和所得税缴库单复印件、鉴定证书及有关材料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对 于涉及省财政收入的,地方财政部门应报省财政厅核准。 (3)财政部门在收到企业的申请材料后,一般应在15天做好审核工作并答复 企业是否受理。 (4)国家级新产品返还增值税的有关申报程序按财政部规定办理。 五、企业新产品财政返还税金应设置专户作为企业新产品开发专项基金,专款专 用。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改按本规定执行。 附:广东省重点新产品审定表(格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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