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旧城拆迁改造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粤地税函[1999]295号颁布时间:1999-09-13
1999年9月13日 粤地税函[1999]295号
梅州市地方税局局:
你局梅地税发[1999]140号请示悉。关于旧城拆迁改造有关营业税问题,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开发商以土地或房产补偿给被拆迁户的征税问题
对开发商根据当地政府的城市规划和建设部门的要求,进行旧城拆迁改造,以土
地补偿给被拆迁户的,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核定营业额计征"转
让土地使用权"的营业税。以房产补偿给被拆迁户的,对补偿面积与拆迁面积相等的部
分,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核定计征"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对补偿面积超过拆迁
面积的部分,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核定营业额计征"销售不动产"
的营业税。
二、关于被拆迁户取得拆迁补偿收入不征税问题
为支持城市改造建设,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凡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国土
局及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发出公告,限期拆(搬)迁的地(路)段的,被拆迁户取得
的拆迁补偿收入(包括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暂不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