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非经营收入发票”专项检查的通告
穗地税发[2000]84号颁布时间:2000-03-03
2000年3月3日 穗地税发[2000]84号
为进一步规范对"非经营收入发票"的使用管理,保障地方税收收入,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规定》有关
规定:我局定于2000年3-6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对"非经营收入发票"使用
情况的专项检查。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检查范围:
在广州市区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及企业,不论经济类型和隶属关系如
何,凡在1997-1999年间向各级地税机关领购了"非经营收入发票"的,均属
于本次检查范围。
二、检查时间及形式
(一)2000年3月20日至4月20日为业户自查阶段,业户应分别填报1
998年和1999年的《非经营收入发票使用情况自查表》;
(二)2000年4月21日至6月30日为地税机关重点检查阶段,征收、稽
查部门应按各自分工共同完成本次检查工作。
(三)在检查中如遇特殊情况需延期的,可不受检查时限的限制;对查出涉及以
前年度的违章行为,可追溯到相关的年度。
三、检查内容:
(一)是否按规定建立发票领、用、存分类、分户账;
(二)是否按规定开具"非经营收入发票",有无超范围开具;
(三)有无违反规定以"行政事业性收据"或"行政事业单位专用收据"代替"非经营
收入发票";
(四)"非经营收入发票"开具的涉税收入有无及时申报纳税;
四、在这次检查中,对在自查阶段发现的问题,地税部门将从轻处理;对在重点
检查中查出的税务违章行为,地税部门将视其情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各实体税法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五、税务机关的发票检查工作,是保护国家财产、所有者权益不受侵犯的一项重
要措施,各用票单位在接受税务机关进行发票检查时应给予支持与配合。
附件:1.各征收分局地址、电话一览表(略)
2."非经营收入发票"使用情况自查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