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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0]98号颁布时间:2000-04-14

     2000年4月14日 粤地税发[2000]98号 各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 税发[2000]4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的实际,补充 明确如下:《通知》第二点关于出租柜台征收城市房地产税问题,仍按《广东省对外 商投资企业征免房地产税若干规定》(粤府函[1988]178号)第三条关于 “外商投资企业的自有房产按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依1.2%的税 率计算缴纳房产税”的规定执行。请知照。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000 年3月8日 国税发[2000]44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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