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顾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0]120号颁布时间:2000-03-31
2000年3月31日 穗地税发[2000]120号
局属备单位:
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广州分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
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
关问题的通知》(广州汇发[2000]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地方税收的
实际情况,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在出具税务凭证前,应严格审核纳税人每项相关业务的合同文件、收
入申报情况以及完税凭证等资料,具体的审核与管理程序,由各单位按照本通知的有
关要求以准确、效率、方便纳税人的原则自行制定。
二、由于该项工作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为确保出具有效的税务凭证,各单位要
指定固定部门和人员负责,切实做好有关数据的记录,统计以及凭证的使用和保管等
工作。请各单位将指定部门名称、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于今年4月底前报市局涉外
税收管理处备案。
三、税务凭证由市局统一印制。
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市局反馈。
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州分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顾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
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1月13日 广州汇发[2000]7号)(略)
2.凭证格式(略)
3.境外公司(个人)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略)
4.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略)
5.境外劳务费用不予征税确认证明(略)
6.特许权使用费、利息免税所得汇出数额控制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