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0]67号颁布时间:2000-03-08
2000年3月8日 粤地税发[2000]67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
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24号)下称
《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科研机构转制问题
我省转制后的科研机构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粤地税发[2000]21
号文件(下称21号文)第二大点第(三)小点规定执行。
二、软件开发企业的工资税前扣除问题
软件开发企业需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报经县(区)级地方税务机关
批准后,方可享受按实际工资发放数予以在税前扣除政策。
三、社会力量资助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研究开发经费税前扣除问题
对社会力量资助我省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经费的税前扣除办法按21号
文第二大点第(一)小点规定执行;对社会力量资助省外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
发经费的,在申请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须按《通知》第三大点第(五)小点规定向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报经县(区)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后,其资助
支出方可以全额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四、个人用于资助的所得,只限于在下月(工资、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计征
的所得)或当年(按年计征的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同一项目的应纳税所得额
中全额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到下月(次)或下年中抵扣。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
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0年2月1日 国税发[2000]
24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