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制镇城建税有关政策问题的批复
粤地税办发[1998]63号颁布时间:1998-06-09
1998年6月9日 粤地税办发[1998]63号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梅地税发[1998]067号文收悉。关于建制镇城建税5%税率的适用范围如何界定
问题,根据原广东省城建税实施细则规定,县属镇城建税5%税率的适用范围是指其行
政区域范围,86年撤区建镇和撤区拼入原县属镇的,这些建制镇城建税5%税率的适用
范围应与原县属镇一致,即指行政区域范围。今年广东省人民政府第35号令只是将
“产品税”修改为“消费税”,其余的表述都和原广东省城建税实施细则一样,因此,
建制镇城建税5%税率的适用范围是指其行政区域范围。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