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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解困房”及私房侨房赔偿建设项目征收投资方向税问题的通知

粤税发[1992]197号颁布时间:1992-06-25

     1992年6月25日 粤税发[1992]197号 现就“解困房”、私房、侨房的赔偿建设投资项目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解困房”征税问题 对开发公司在商品房住宅建设中,按规定将部分住宅交由当地政府分配的“解 困房”,以及地方政府为解决“特困户” 的住宅建设投资项目,凭当地政府或“解 困办”的证件,按零税率处理。 二、关于对私房、侨房赔偿建设项目征税问题 对落实国家私房、侨房政策的赔偿性建设投资项目,凭当地政府或政府授权的有 关机构的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实后,不超过原建筑面积的,税率核定为零;超过原建 筑面积的,按产业属性核定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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