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土厅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问题的通知
粤国土字[1989]18号颁布时间:1989-01-10
1989年1月10日 粤国土字[1989]1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
规定:“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
的税务机关提供土地权属资料”。为此,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税务局以[1988]
国地[籍]字第189号文联合发出“关于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问题的通知”(以
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精神,结合广东省的实际情况,经省国土厅、省税
务局共同研究商定:
一、为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各级国土局和税务局要密切合作。
二、各级国土局应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1988]国土[籍]字100号文件
要求和粤府办[1988]93号文的通知要求,加快城镇土地使用权的申报登记和
地籍调查、权属审核的步伐,及早向当地税务部门提供土地权属资料。
三、各级税务部门,对纳税人实际使用土地面积的确定,应根据《条例》规定的
精神和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的粤国土字[1988]2号文件的通知精神,以各级国土部门
组织测量和审核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尚未组织测量的,以政府核发的土地使用证
书或国土部门确认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尚未提供土地权属资料的,暂以纳税人(
土地使用者)据实申报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今后随着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发
证和地籍测量的进展,再作相应的调整。
四、提供纳税使用的土地权属资料包括:使用人(或单位)、土地权属性质、四
至、座落(位置)、占地总面积,建筑面积、用途、等级等。
五、当土地使用发生变化或审批用地时,国土部门应及时进行勘测、测定权属界
线、确定用途、计算占地面积,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建立地籍档案,提供税务部
门使用。
六、提供纳税依据的土地权属资料所需经费的解决办法,由省国土厅会有关部门
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