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广东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国土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6]65号颁布时间:1996-03-14

       1996年3月14日 粤地税发[1996]65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国土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6]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 权的土地增值税,各地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委托当地国土管理部门代征:由拟受 托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规定办理委托代征手续。主管税务机关 向代征单位支付代征税的手续费。 纳税人转让的土地使用权项目属免税的,须凭县以 上主管税务机出具的《土地增值税免税证明》办理土地权属变更手续。 以上意见,请 一并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1996 年1月10日 国税发[1996]4号)(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