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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执行个人所得税法的通知》的通知

粤税明电[1994]34号颁布时间:1994-05-04

     1994年5月4日 粤税明电[1994]34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执行个人所得税法的通告〉 的通知》(国税发[1994]112号)转发给你们,并要求如下:   一、 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通知》要求,迅速做好《通告》的印 刷、张贴工作。《通告》由各市、县自行印制,数量可根据各地实际自行确定。各地 务必在5月15日前张贴完毕。并借此机会大力开展个人所得税的宣传工作,在全省 范围内掀起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热潮。对达到个人所得税计税标准的个人、自觉履 行纳税义务,主动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 各级税务基层征收单位,在广泛开展宣传工作的同时,按照省局《转发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粤税发[1994] 135号),认真做好个人所得税各项征收管理工作。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执行个人所得税法的通知》的 通知(1994年4月28日 国税发[1994]112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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