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月24日 湘地税函[2003]8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维护和使用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数据库工作的
通知》(国税函[2002]108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规定
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对2000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数据库的数据进行一次核实,对数
据库中与实际占用土地数据不一致的有关数字进行修改,要确保数据的真实、完整。
二、部分市、州、县调整了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和征收范围,应及
时更新数据库的数据,对新增的土地要及时补充资料,便于随时掌握土地使用税税源
变化情况。
三、为保证税源数据库的连续性,机构改革后人员变动的市、州应做好交接工作,
保存好税源数据库的备份,做到有专人维护、管理。
四、请各地将更新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数据库数据于2003年5月10日
前报省局税政二处。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维护和使用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数据库工作的通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