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2月24日 湘财税[2003]7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20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认真贯彻文件精神,确保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就业问题是党中央、国务院非常关注的一件大事,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实行税
收优惠政策,是财政、税务部门落实“三个代表”,贯彻“十六大”精神,发挥税收
宏观调控功能的重要措施,各级财政、国税和地税部门一定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好
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二、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问题
关于增值税起征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将销售货物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月销售额
600-2000元提高到2000-5000元;将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幅度由现
行月销售额200-800元提高到1500-3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幅度
由现行每次(日)销售额50-80元提高到每次(日)150-200元。我省决定
增值税起征点如下:销售货物的起征点取下限,即每月销售额2000元;销售应税
劳务的起征点取下限,即每月销售额15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取上限,即每次
(日)销售额200元。
关于营业税起征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提高了营业税的起征点,将按期纳税的起征点幅
度由现行月销售额200-800元提高到1000-5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
点由现行每次(日)营业额50元提高到每次(日)100元。我省决定营业税起征
作如下调整:将按期纳税的起征点由500元调整为1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
由50元调整为100元。
三、关于所得税的减免审核
为提高办事效率,方便纳税人,对本文件中所涉及由国税部门征管的所得税的减
征免征一律由县(市)分局审核;对本文件中所涉及的地税部门征管的所得税减征免
征按现行审批权限进行。
四、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
各级税务部门要清理漏征漏管户,加强税源管理;开展发票举报有奖活动,加强
发票管理;推行个体税收定位定税管理系统软件,加强个体税收管理;开展检查整顿,
打击涉税犯罪。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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