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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商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常德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的复函

湘地税函[2002]129号颁布时间:2002-12-25

     2002年12月25日 湘地税函[2002]129号 常德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级定额标准的函》(常政函[2002] 67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湖南省城镇土地 使用税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对武陵区、德山开发区、鼎城区武陵镇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 额标准进行调整。分级定额按如下标准执行: 地段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单位税额 5.00 4.30 3.60 2.90 2.20 1.50 0.90 0.40 (天/M2)   二、同意你市西湖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县城、建制镇标准四级征收,等级税额为 每平方米1元。   三、具体征收范围和地段所适用的等级税额标准,按照你市常政函[2002] 67号文件执行。   四、调整方案从2003年元月1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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