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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浏阳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和征收范围的复函

湘地税函[2002]133号颁布时间:2002-12-25

     2002年12月25日 湘地税函[2002]133号 浏阳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扩大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调整其分级定额征收标准的请示》 (浏政[2002]214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 例》和《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进行调整。分级定额按如下标 准执行: 地段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绍  五级  六级 七级 单位税额 4.00 3.30 2.60 1.90 1.20 0.60 0.30 (元/M2)   二、同意你市达浒镇、澄潭江镇、中和镇、太平桥镇、柏加镇、洞阳镇、龙伏镇、 湖南省生物医药园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具体地段所适用的等级税额标准,由你县根据以上第一条规定的标准重新划 定,并报省地税局备案。   四、征收范围同意按照你市浏政[2002]214号所确定的范围执行。   五、调整方案从2003年元月1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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