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湖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农林特产税税率的通知

湘财农税字[1993]113号颁布时间:1993-03-23

     1993年3月23日 湘财农税字[1993]113号   根据国务院(1993)14号文件精神,经省政府批准,决定从今年起将我省 农林特产税税率作如下调整:   对大宗农林特产收入按全国新的统一税率征收农林特产税,即:淡水养殖收入由 10%降为8%,珍珠收入由15%降为8%,柑桔收入由15%降为12%,果用 瓜收入由10%降为8%,木材收入由8%降为7%,其余应税产品税率不变。各项 应税产品仍然征收应纳税10%的地方附加。有关征收、管理、减免政策仍按现行规 定执行。   适当调低农林特产税税率,是增加农民收入,促进高产高效农业全面发展的一项 重要措施,各地要认真做好组织落实工作。同时,要采取有力措施,调查核实税源, 实行依率计征,切实加强对农林特产税的征管,把该收的税收收上来,保证国家税收 任务的完成。 (2)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