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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缴销有关规定的通知

湘国税函[1999]111号颁布时间:1999-06-16

     1999年6月16日 湘国税函[1999]111号   为了适应税收征管改革的需要,规范和加强内外部发票管理工作,本着有利于发 票管理、简化审批手续、方便纳税人的原则,现就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 发票”)有关领购、缴销管理作如下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企业经批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首次领购专用发票必须实行审批制度。 申请领购手续、审批程序,仍按《湖南省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则》(湘国税发 [1995]02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从1999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批准取得专用发票领购资格 后,第二次及以后领购专用发票,可根据县市级国税机关核准并登记在《增值税专用 发票购领簿》上的购票方式、购票种类、购票数量,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购领簿》、 《购票员资格证》、“发票管理员印章”及“发票专用章”或“单位财务章”,由用 票单位发票管理员直接到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发票窗口领购。   三、专用发票应坚持限量发放制度。纳税人每次领购专用发票原则上只发放1本, 最多不超过1个月的用量。发售专用发票必须坚持验(缴)旧领新制度,采取凭发票 金额预储税款的企业,领购发票时应当预储税款。   四、专用发票必须执行缴销制度。从1999年7月1日起,对企业领购的专用 发票按实际使用两个月的期限缴销,并在封面上分别填写各月数据。缴销期满对整本 未用的发票,经国税机关查验后,可于下月继续使用;实行代管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 人可不实行按期缴销制度。省局原下发的《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实行按月缴销的通 知》(湘国税函[1997]115号)停止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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