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8月1日 湘国税函[2000]197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及换发税务检查证有
关事项的通知调(国税发[2000]12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
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总局规定,新的税务检查证于2000年10月1日起启用,现有税务
检查证使用至2000年9月30日止,各地国税机关所属稽查局在换发新证时必须
将旧证统一上缴省局。省局确定2000年9月20日至30日为新证发放时间。
二、税务检查证仍由省局稽查局统一管理、发放。各地国税机关所属稽查局按照
《税务检查证管理信息系统》应用软件的要求打印税务检查证,编制有关报表。经省
局稽查局批准。加盖税务检查证专用印章,并封塑压膜后,方可使用。
三、税务检查证发放范围严格控制在各级国税稽查局、征收分局检查科和涉外税
务分局检查科专门从事税务稽查的税务人员,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发放。
四、凡因遗失、损毁需补发税务检查证的,须在辖区内登报公告声明作废,并持
其公告复印件,向省局稽查局报告,经核实批准后,方可重新申请补发税务检查证。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及换发税务检查证有关事
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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