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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税系统“三五”普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湘国税发[1996]023号颁布时间:1996-11-25

     1996年11月25日 湘国税发[1996]023号   为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促进社会进步, 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国家,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从1996年至 2000年,在全体公民中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三个五年规划,中共湖南省委、省 人民政府批转下发了《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 第三个五年规划》。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和省委、省政府文件精神, 大力加强税收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税,省局制定了《湖南省国税系统“三五”普法 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   湖南省国税系统“三五”普法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增强全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的税收法制观念,提高国税系统各级领导干部和全体公务人员的法制意识和法律素质,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三五”普法的有关文件精神,省局 就全省国税系统开展“三五”普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认识国税系统开展普法教育的重大意义   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提出 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治国方针和战略目标。坚持依法治国,推 进社会生活、经济活动等社会各项事务的管理全面纳入法制化轨道,对于巩固改革开 放成果,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加快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加强社会主义 精神文明建设有着重大的意义。国家税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加强税收法律 法规的宣传,实现各级国税机关、公务人员依法管税,依法治税;增强全体公民的税 法意识,依照宪法赋予的义务依法纳税;切实改善税收环境,保证国家税收的实现, 是各级国税机关在“三五”普法期间的重要职责。根据中央和省、国家税务总局的统 一部署和要求,各地要在“三五”普法期间大力开展税收法制宣传教育,开展与税收 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加强税收法制建设。各级国税机关要提高认识,把 “三五”普法与税法宣传普及相结合纳入工作计划,摆到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安 排,保证各项工作全面落实。   二、“三五”普法的指导思想   全省国税系统“三五”普法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针,深入贯彻党的十四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国家税务 局关于新时期的治税思想,服从服务于经济建设,服从服务于国税中心工作,立足于 提高全社会的税法观念,树立税法的权威性、统一性、立足于增强国税干部的税收法 制意识和法律素质,严格依法行政,大力推进依法治税,立足于对纳税人的税法宣传 教育,逐步建立合法、规范,有序的纳税秩序。   三、“三五”普法目标   (一)国税系统内部税收法制建设取得大的进展。各级国税机关和国税公务人员 的法制观念有明显增强;各级领导学法用法、依法决策能力有明显提高:广大国税公 务人员的综合素质特别是依法行政能力有明显改观。   (二)广大纳税人自觉依法纳税的意识和技能得到进一步增强。城乡个体工商户 按时申报率已取得的成效得到巩固并有新的提高,基本达到按时申报纳税要求;企事 业单位在缴纳税时达到按税法程序“自核自缴”的要求;偷、骗国家税收的行为得到 有效惩治和遏制。   (三)社会各界和全体公民形成重视、理解、支持国税工作的共识。社会各阶层 对税法刚性的认识得到进一步强化,彻底转变“减税让利”的陈旧观念,消除“包税”、 越权减免税现象。各级党政、各部门重视国税工作,支持国税机关严格执行税法,人 民群众协税护税成为风尚。   四、“三五”普法任务   (一)全面完成中央和省部署的关于开展普法教育的各项法律、法规的学习任务。   主要内容有:邓小平同志关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理论、宪法,与个人工 作和生产密切相关的民法、刑法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基本掌握和了解国家基 本法律、法规的重要内容。   (二)突出抓好税收法规的宣传普及教育。   1.抓好对社会各界的税法宣传。与当地“三五”普法活动相结合,充分利用报 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开辟税法宣传专栏,开放税法宣传窗、发布税法宣传广 告和广大公民、纳税人易于接受的其他方式广为宣传新税制,普及国家税收基本知识 ,让国税观念深入千家万户、深入人心。   2.对有纳税义务的企事业单位、私营企业、联营企业和个体工商大户,在“三 五”普法期内分期分批地对其负责人、财会人员、办税人员进行税法培训。培训内容 重点是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三税”条例及税收征管法、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税 收法律法规。要针对企业的性质、参训人员对税收业务的不同要求,采取不同的方式, 内容上有所侧重。通过培训,帮助所有纳税人明确纳税义务,熟悉国税政策法规,准 确计算缴纳税款,自觉依法纳税。   3.对实行“双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要通过散发通俗易懂税法宣传资料,召 开税法宣讲会等形式,着重宣传税收征管法和与他们纳税密切相关的税收法规,帮助 其树立自觉纳税观念,促使其依照有关规定建帐核算,主动按实申请缴税。   (三)组织国税机关公务人员学习与税收工作关系密切的几个重要法律。   组织广大国税公务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学习宪法知识和已公布实施的《行政处罚 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条例》等法律,全面掌握这些 法律对税收执法的要求,并在工作中自觉执行。省局在“三五”普法期间,分阶段采 取不同形式举办法制培训班,对地市局领导及从事法制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各地州 市局通过办培训班,召开业务会等形式,对县、市、分局领导和一线执法人员进行培 训,以切实提高全体公务人员的法制观念、政策观念和依法行政观念。   (四)抓紧抓好税收业务知识的学习与培训。   省局和地州市局采取一级抓一级的办法,制定好今后几年内的税收业务培训规划, 切实抓好落实。基层征收单位抓好经常性的业务学习,形成学习制度,长期坚持下去。   (五)以普法为手段,促进税收征管改革。   征管改革的根本目的在于建立依法治税的税收管理秩序,提高征管效率,使税收 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普法教育与征管改革的目的是一致的。通过广泛的税法宣传教 育,使纳税人认识到征管改革的重要意义,自觉地按改革的要求履行纳税义务。在征 管改革的过程中,注重税收法制建设,体现国家法制对税收工作的要求。征管改革试 点单位内设机构、职责调整时,明确相关机构负责税收法制工作;办税服务厅设立税 法宣传、咨询窗口,使税法宣传普及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任务得以落实。   五、“三五”普法的组织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普法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省局已成立由胡金亮局长任组长、李 立、黄呈刚副局长任副组长的普法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与政策法规处合 署办公),负责指导和组织全系统的“三五”普法工作。各地应在年内成立相应的领 导机构、办事机构,并明确其职责范围。地州市局普法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对本地区 “三五”普法作出规划,制定年度工作安排。组织在本区开展的普法活动;县市局普 法机构的主要任务是落实普法规划,组织开展各项具体工作。   (二)分阶段实施“三五”普法工作计划   1.1996年底前,各级国税机关要做好普法的准备工作,成立普法领导机构, 制定落实普法任务的措施,征订发行好普法宣传教材资料,做好启动工作。   2.1997年至1999年是普法具体实施阶段,在全面完成各项任务。在这 几年,省局将举办法制培训班,组织全省范围的纳税人、税务人员,以及公民和其他 组织开展税法知识竞赛活动,在国税系统内部组织业务知识和法律制度考试等活动。   3.2000年是“三五”普法总结验收阶段。根据中央的统一部署,“三五” 普法在2000年全面结束。届时,省局将组织对全系统各级国税机关普法成果的检 查验收。检验验收的主要内容是:各级国税部门是否按照省局的安排,结合当地普法 工作的要求积极开展了工作;是否全面落实了普法任务,达到了普法目标;各单位的 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是否有明显的提高,各项税收执法活动是否符合法律规范,依法 治税的机制是否已经形成;全社会的税收法制意识是否有明显提高;税收环境、征管 秩序是否得到显著改善。   (三)加强部门协作,积极参与地方普法活动。各地要在当地普法部门的牵头组 织下,积极参与当地“三五”普法工作,完成统一安排的各项任务,加强联系,充分 利用各地“三五”普法宣传力度大、覆盖面广、渗透力强的特点,注意将国税系统的 普法工作溶入到地方的普法活动中,增加税法宣传教育的效果,争取“三五”税法宣 传普及取得最好成效。   (四)保证“三五”普法和税法宣传普及活动必要的经费,省、地、市、县各级 国税机关要根据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的需要,在每个年度安排一定的经费专项用于普法 工作,所需的经费要列各单位的预算,做到专款专用,保障普法工作顺利进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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