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6月8日 湘财工字[1993]246号
现将财政部(93)财工字第199号《关于贯彻实施新的企业财务制度有关政
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和(93)财工字第214号《关于国营工业、运输、邮电通信
企业执行新的财务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根据我省的具体情况,
补充如下:
一、涉及专用基金的调整事项,首先应将增加有关专用基金的事项进行调整,如:
新制度实施前,企业有价证券中有购买日起至6月30日止的应计利息或应收股利,
应增加有关专用基金;其次,再弥补职工福利基金赤字,然后再依次冲减已完专项工
程支出中的利息和汇兑损益,待核销基建支出中的利息和汇兑损益、专用借款,投资
借款中的利息、汇兑损益,弥补以前年度未弥补的亏损。
二、专用基金中的更新改造基金赤字按序冲减固定基金、流动基金、其他单位投
入资金。
三、职工奖励基金、工资基金不允许出现赤字,已经出现的赤字转入企业流动负
馈中的应付工资,企业应在今年内自行消化。
四、对于职工福利基金赤字,我省按以下情况办理;先将工资基金结余按第一次
“挂钩”时奖金核入工资总额基数的比例弥补职工福利基金赤字,核入时奖金占工资
总额基数20%以上或资料不全,无法弄清比例的,按工资基金结余20%弥补福利
基金赤字,然后,按职工奖励基金、大修理基金、后备基金、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
试制基金,以及从留利中提取的承包风险基金的顺序进行弥补,弥补后仍有赤字的,
计入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在三年内分期摊入管理费用。今后职工福利费不允许出现
赤字。
五、新制度实施时,对企业历年挂帐亏损的处理原则:挂帐未满五年的未弥补亏
损,可继续由以后年度利润弥补。挂帐已超过五年的未弥补亏损,在现有专用基金中,
按下列顺序弥补:1.后备基金;2.承包风险基金;3.生产发展基金;4.新产
品试制基金;5.更新改造基金;6、大修理基金。以上资金不够弥补时,用固定基
金,流动基金和其他单位投入资金按比例弥补。
六、企业法定财产重估减值,在资本公积有余额时,冲减资本公积,资本公积没
有余额时属于对外投资的法定财产重估减值,作为递延资产,在投资期限内摊入管理
费用,不能确立投资期限的,按自投资日起五年的时间内摊销。其他重估减值,按有
关规定办理。
七、七月一日之前企业库存产成品、在产品已经分摊的企业管理费可不进行清理
调整,采取随销售随处理的办法。新制度实施后,产品成本、费用核算按新办法执行。
八、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根据实际发生数,按照划分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
出的原则,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价值,收益性支出计入管理费用,不受比例限制。
对于仍愿意按销售收入一定比例提取技术开发费的,报同级财政批准,可按比例提取,
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作为预提费用,专项用于技术开发。
九、新制度执行以后,原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补充流动资金和实现利润中补充
流动资金的政策原则上停止执行。企业如果要求继续按销售收入一定比例提取补充流
动资金的,报同级财政批准可继续执行,提取补充的流动资金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作
为资本公积。
十、新制度实施后,有关提取折旧的优惠政策一律停止执行。
十一、对于奖金逐步计入成本费用的问题。除国家统一规定的单项奖外我省工资
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企业。除应由在建工程支出开支的部分外,均采取核入工资基数
总挂总提进入成本费用的办法;未实行挂钩的企业,经同级劳动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
采用工资包干的办法计入成本费用,不再从所得税后利润中提取奖金。
十二、1992年清理潜亏时已转入待处理财产损失的潜亏,转帐时转入待处理
财产损溢,按原确定的时间分期消化,摊入管理费用。
十三、实施新制度后,原已列入发出商品的部分,可继续保留待收回货款时逐步
减少发出商品余额,对于采取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7月1日后应按办妥托收手
续时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十四、企业在今年7月1日以前用成本法进行核算的对外投资,凡在被投资企业
所占比例达25%以上需用权益法核算的,应在7月1日以前对被投资企业的财产进
行清理.清理的财产属于投资企业的部分与原帐面对外投资价值的差额部分,在调整
时,增减固定基金,调整对外投资的帐面价值。由于时间原因,7月1日以前无法对
被投资企业财产进行清理的,可在调帐时先按成本法转帐,下半年再对被投资企业的
财产进行清理,清理的财产属于投资企业的部分与原帐面对外投资价值的差额部分,
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作为对外投资的收益或损失处理。
十五、新制度实施后,在税后利润分配时,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同股
同利的原则进行分配。承包责任制企业和实行税利分流等其他企业由同级财政部门决
定分配方案。
十六、新制度实施后,税前税后还贷的利润免交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
算调节基金。税前还贷、单项留利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减免的所得税应全部转为法定盈
余公积企业提取的公益金,应小于按税后利润法定盈余公积金后提取的盈余公积。
十七、新制度实施后,已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与国家规定的上交所得税、
利润相比,多交或少交的产分,在纳税时调整。承包多得好处,纳入企业税后利润一
并分配。原实行份额工资给予承包集团奖励的,继续单独在管理费用中列支。按税后
利润一定比例给承包人奖励的,在超承包收入中扣除。转作应付工资处理。
十八、对实行税收目标管理或投入产出总承包力、法的企业,超过目标或超承包
中流转税的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退(拨)给企业时,有亏损的先弥补企
业亏损,再增加资本公积。
十九、新制度实施后,企业原定的承包合同、工效挂钩基数比例原则不作调整,
特殊情况有困难的,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决定调整。
二十、企业在转帐时,应将专用基金、固定基金、流动基金的调整事项及转帐情
况说明在七月二十日前报经同级财政机关审批。
以上,请布置所属,一并执行,在执行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附件一:
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新的企业财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附件二:
财政部关于国有工业、运输、邮电通信企业执行新的企业财务制度若干问题
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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