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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湘国税发[2002]61号颁布时间:2002-10-22

     2002年10月22日 湘国税发[2002]61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 通知(国税发[2002]12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 执行。   一、加大力度,做好宣传工作。   学习宣传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新《实施细 则》)要与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相结 合,注重在理解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立法精神上取得实效。各市、州国 家税务局要加大工作力度,把宣传的重点放在基层税务干部和广大纳税人方面,可采 取培训辅导、知识竞赛、印刷手册和制作电视公益广告等行之有效的方式和方法进行 宣传,要注重宣传的实效,使《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贯彻实施落实到每一个 税务干部和纳税人。   二、认真组织,抓好培训工作。   今年10月底由省局培训到各市、州国家税务局;11月上旬由各市、州局培训 到各县(市)、分局局长、分管征管的局长和科、所长;11月下旬由各县(市)、 分局培训到基层所有工作人员。培训教材统一用省局提供的《新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 实施细则释义》一书(由总局征管司编写,中国税务出版社出版)。对外的培训由各 县(市)、分局组织进行,要坚持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不得借此以任何名目谋取 利益。各地应将培训情况于12月15日前书面上报省局征管处。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通 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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