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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湖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湘国税函[2002]364号颁布时间:2002-12-13

     2002年12月13日 湘国税函[2002]364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组的有关决定,湖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 从2002年1月1日起进行重组并注资海外上市,经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 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湖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于2002年7月9日在湖南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为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经营期限为50年(从2002年 2月6日起至2052年2月6日止),隶属中国移动(香港)有限公司管理,是中 国移动(香港)有限公司的在内地运营的子公司,为一级法人机构,该公司在我省各 市、州设立的移动通信分公司为内部二级核算单位,各县分公司为市、州分公司的报 账单位。根据中国移动(香港)有限公司的统一安排,湖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及 所属各市、州分公司已于2002年1月1日起以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 动,并按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规定设立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会计报表。鉴 于企业主体性质在年度中期改变,涉及到内外税政策的衔接问题,考虑到税收政策的 连续性,而且该公司设在各市、州的分公司尚未全部办完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经研究,湖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所得税从2002年10月1日起按《中华 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征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 如下:   一、湖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全资控股管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各市(州)、 县分公司,由湖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在长沙市汇总缴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 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季预缴。   二、湖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市(州)分公司应根据税法规定,向所在地 国税涉外税务机关办理分支机构税务登记,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报表,办理企业 所得税前扣除的报批手续。各市、州国税涉外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对分 支机构的税收管理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并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三、湖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每季终了后的次月向长沙市国家税务局涉外税务 分局报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及相关会计报表,经长沙市 国家税务局涉外分局初审后并附所属各市(州)分公司经当地涉外税务机关审核盖章 的所得税季度申报表及相关会计报表,报经湖南省国税局涉外税务分局复审后再到长 沙市国税局涉外税务管理分局预缴企业所得税。   四、湖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应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长沙市国税局涉外税 务分局报送汇总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及附表、会计报 表和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查账报告等资料,由长沙市涉外税务分局初审,连同所属各市 (州)分公司经当地涉外税务机关审核盖章后的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及相关会计报表, 一并报经湖南省国税局涉外税务分局复审后,向长沙市国税局涉外税务管理分局办理 企业所得税的年度申报和入库,并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长沙市 国税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负责该公司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向湖南 省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各市分公司出具汇总纳税书面证明,再由市(州)分公 司提交给其所在地国税主管税务机关。   五、湖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的有关税务审批事项, 按湖南省国税涉外税收政策的审批权限分项单独申请报批,属于省公司的有关税务审 批事项,由湖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报长沙市涉外税务分局签具意见后转报湖南省 国税局涉外税务分局审批,属于各市、州分公司有关税务审批事项,由当地国税涉外 税务机关按规定的权限呈报审批。   六、湖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所属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的监管检查工作, 由湖南省国税局涉外税务分局统一组织实施。   七、本通知从2002年10月1日起执行。2002年10月1日以前的企业 税前扣除的有关审批事项,仍按内资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办理。以上在执行中如有问题, 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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