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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国税发[2002]78号颁布时间:2002-12-13

     2002年12月13日 湘国税发[2002]78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 局第四号令)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中、农、工、建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国家政策性银行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审批 程序和办法,按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国有商业银行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审批问题的 补充通知》(湘国税函[2001]337号)规定执行。   二、其他金融企业每笔呆账损失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由市、 州国家税务局签署审核意见后,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100万元以下的,由市州国 家税务局审批。   三、农村信用社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程序仍按省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信 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湘国税函[2001]348号) 的规定执行。 附件: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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