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2月13日 湘国税发[2002]78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
局第四号令)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中、农、工、建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国家政策性银行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审批
程序和办法,按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国有商业银行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审批问题的
补充通知》(湘国税函[2001]337号)规定执行。
二、其他金融企业每笔呆账损失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由市、
州国家税务局签署审核意见后,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100万元以下的,由市州国
家税务局审批。
三、农村信用社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程序仍按省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信
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湘国税函[2001]348号)
的规定执行。
附件:
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