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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完善生产型出口企业纳税申报管理的通知

湘国税函[2002]375号颁布时间:2002-12-25

     2002年12月25日 湘国税函[2002]375号   对生产型出口企业全面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有力地促进了企业的 出口创汇,但由于企业发生预免、预抵税额与实际申报免抵税额之间存在一定的“时 间差”,给各级国税机关税收收入预测带来了难度。为了进一步落实生产企业出口货 物“免、抵、退”税政策,切实加强其申报管理,同时有利于组织收入和税收收入预 测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就生产型出口企业有关纳税申报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自2003年1月1日起,生产型出口企业应按月填写《生产型出口企业预 免、预抵发生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同时作为纳税申报 附报资料一并上报主管国税机关。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切实加强对生产型出口企业纳税申报管理,迅速将本通知要 求传达到各生产型出口企业,确保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政策的贯彻落 实。 附件:生产型出口企业预免、预抵发生情况统计表 企业名称:     所属时间:  年  月     单位:万元 税务登记号:            企业海关代码:         出口免税销售额   适用     预免预抵税额 主要产品              退税      本月发生数    累计数  率   本月发生数  累计数   1     2       3    4      5      6  合计                -                   17%                   15%                   13%                    5% 备注:1.第5栏等于第2栏乘以第4栏,第6栏等于第3栏乘以第4栏。    2.本表预留10行。    3.“出口免税销售额”只填写享受“免、抵、退”政策的出口货物和中标货 物的销售额。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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