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完善生产型出口企业纳税申报管理的通知
湘国税函[2002]375号颁布时间:2002-12-25
2002年12月25日 湘国税函[2002]375号
对生产型出口企业全面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有力地促进了企业的
出口创汇,但由于企业发生预免、预抵税额与实际申报免抵税额之间存在一定的“时
间差”,给各级国税机关税收收入预测带来了难度。为了进一步落实生产企业出口货
物“免、抵、退”税政策,切实加强其申报管理,同时有利于组织收入和税收收入预
测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就生产型出口企业有关纳税申报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自2003年1月1日起,生产型出口企业应按月填写《生产型出口企业预
免、预抵发生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同时作为纳税申报
附报资料一并上报主管国税机关。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切实加强对生产型出口企业纳税申报管理,迅速将本通知要
求传达到各生产型出口企业,确保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政策的贯彻落
实。
附件:生产型出口企业预免、预抵发生情况统计表
企业名称: 所属时间: 年 月 单位:万元
税务登记号: 企业海关代码:
出口免税销售额 适用 预免预抵税额
主要产品 退税
本月发生数 累计数 率 本月发生数 累计数
1 2 3 4 5 6
合计 -
17%
15%
13%
5%
备注:1.第5栏等于第2栏乘以第4栏,第6栏等于第3栏乘以第4栏。
2.本表预留10行。
3.“出口免税销售额”只填写享受“免、抵、退”政策的出口货物和中标货
物的销售额。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