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农业税灾歉减免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湘财农税[2001]20号颁布时间:2001-10-22
2001年10月22日 湘财农税[2001]20号
各市财政局:
为认真做好2001年农业税灾歉减免工作,根据财政部《农业税灾歉减免财政
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1]132号),我们制定了湖南省《农业
税灾歉减免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地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高度重视农业税灾歉减免工作,认真核
实灾害损失,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尽快落实减免政策,使受灾农户切实得到减免照顾。
附件:农业税灾歉减免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一、为了减轻受灾农民税收负担,确保农业税灾歉减免政策落实到纳税人,根据
财政部《农业税灾歉减免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农业税灾歉减免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受灾地区农民和其他农业税纳税人的农业
税减免,受灾农民和其他农业税纳税人为该项资金的最终受益者。
三、2001年对地方财政因执行农业税灾歉减免政策而减少的农业税收入,由
中央和省级财政共同承担。
四、农业灾害的损失情况包括受灾面积、成灾面积、绝收面积、歉收产量、农业
税因灾减收额等,由地方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依据农业、水利、民政、统计、气象
等部门提供的数据进行综合核实。对纳税人申报的受灾情况,基层征收机关要调查核
实,做到报后查实,查后登记,逐级上报。严禁弄虚作假,骗取减免资金。
五、农业税灾歉减免额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农业受灾情况和各地的申报进行逐级
核定。灾歉减免资金按照客观、规范、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分配。
六、农业税灾歉减免要根据农作物受灾损失和歉收程度,按照“轻灾少减,重灾
多减,特重全免”的原则和农业税减免政策的有关规定逐级计算分配、落实。
七、农业税灾歉减免额和减免款的落实情况一律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
基层征收机关必须根据受灾农户的成灾面积、减收程度等,编制到户的农业税灾歉减
免核定表,经批准后以村组为单位张榜公布。对群众意见较多的,要及时调查核实,
适当调整。当年减免要当年落实到纳税人。
八、受灾严重的地区,对确无负担能力的农户,可以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对其负
担的农业税任务实行先减后征,尽量避免退税。对先征后减部分,要加强灾歉减免退
库款的会计核算,严格减免手续,防止截留、挪用减免资金。
九、为了确保减免政策尽快落实到位,今年农业税灾歉减免补助指标和资金分两
次下达,四季度按中央预拨指标预分一次,其余指标在年终前下达。地方各级财政也
要及时拨付资金,并确保专款专用。
十、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农业税灾歉减免资金的分配情况逐级上报,上报内容包括
资金的管理和落实情况,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掌握具体分配到县、乡、村、户的情况。
十一、各地要加强对农业税灾歉减免资金的监督检查。减免资金不得抵扣财政欠
款,不得抵扣历年农业税尾欠,不得抵扣乡统筹村提留,不得抵扣地方“空挂”的农
业税任务,不得抵扣农民的各种债务。中央财政将委托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对此项资
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省、市、县(市、区)财政也要组织专项检查。凡发现
截留、挪用或抵扣农业税灾歉减免资金的,除责令其追回资金外,相应扣减下一年度
补助资金,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
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