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 国税局关于延续部分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通知
财办明电(2001)1号颁布时间:2001-01-22
2001年1月22日 财办明电(2001)1号
各市州财政局、国税局:
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为实现新老税制的平稳过渡,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
陆续制订了一些过渡性的税收优惠政策文件。这些文件大都于2000年底执行到期。
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对此进行清理。为了做好衔接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延续若干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明电[2000]6号)精神,在新
的政策文件下发前,以下规定从2001年1月1日后可暂继续执行:
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
78号);
二、《关于民贸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24号)中
关于县以下(不含县)国有民贸企业和基层供销社销售货物免征增值税的规定;
三、《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字[1998]33号)中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的规定;
四、《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
[1996]78号)中对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
增值税的规定。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