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湖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湖南省财政厅 国税局关于延续部分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通知

财办明电(2001)1号颁布时间:2001-01-22

     2001年1月22日 财办明电(2001)1号 各市州财政局、国税局: 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为实现新老税制的平稳过渡,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 陆续制订了一些过渡性的税收优惠政策文件。这些文件大都于2000年底执行到期。 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对此进行清理。为了做好衔接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延续若干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明电[2000]6号)精神,在新 的政策文件下发前,以下规定从2001年1月1日后可暂继续执行: 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 78号); 二、《关于民贸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24号)中 关于县以下(不含县)国有民贸企业和基层供销社销售货物免征增值税的规定; 三、《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字[1998]33号)中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的规定; 四、《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 [1996]78号)中对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 增值税的规定。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