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湘通运输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从事货运代理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复函
湘地税函[2001]108号颁布时间:2001-10-15
2001年10月15日 湘地税函[2001]108号
湘通运输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明确营业税缴纳地点的请示》(湘通运代[2001]13号)收
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
明确如下:
一、湘通运输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接受托运人或承运人的委托,利用铁路、公路、
水路、航空等运输方式,为委托人代办有关运输手续及相关业务或承揽货源,并从中
收取服务费,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业务,其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
当征收营业税。对为关联单位收取的运输费、仓储费、装卸费及其他杂费不计征营业
税。
二、湘通运输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代关联部门收取的各项代收费用,与收取的货运
代理手续费应分别进行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一律按所收费用全额缴纳营业税。
三、湘通运输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应向分公司所在地
的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