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湖南茂源纸品有限公司等印刷单位核发《发票准印证》的通知
湘国税函[2002]7号颁布时间:2002-01-04
2002年1月4日 湘国税函[2002]7号
为了提高发票印刷质量,降低印刷成本,进一步规范普通发票印制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
则的有关规定,省局对本级和各市、州局呈报的普通发票定点印刷单位进行了考察。
经研究,批准湖南茂源纸品有限公司等25家印刷单位(见附件)为全省国税系统普
通发票定点印刷厂,并核发由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发票准印证》,原核发的《发票准
印证》由各市、州国税局收回作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湖南省国税局核发的《发票准印证》,是取得全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定点印
刷资格的合法证明;《发票准印证》自发证之日起,有效期3年(国家税务总局另有
规定除外)。省、市(州)国税局应每年进行一次年审。
二、全省普通电脑发票和省局统一印制的普通手写版发票定点印刷单位由省局征
管处负责管理,普通手写版发票定点印刷单位由辖区各市、州局征管科负责管理。省、
市(州)局应按《湖南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定点印刷单位管理办法》严格管理,实行
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严防事故的发生。
三、普通发票承印单位应严格执行《湖南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定点印刷单位管理
办法》,做好发票印刷、管理工作。凡发现有违反规定的,各市、州国税局要责令其
限期改正,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
法》有关条款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除按规定处罚外,撤销其承印普通发票资格,
收回核发的《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这次重新认定后,各市、州局对被取消的原发票承印单位,除收回《发票准
印证》、发票监制章外,必须对其历年来所购发票防伪水印纸、防伪油墨和印刷的发
票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造具清册(附后)收回。清查中若发现问题,应认真查处,
并将情况及时上报省局。
附件1:湖南省国税系统发票承印单位名单
序号 省市州 单 位 准印证号码 印刷范围
01 湖南省 湖南茂源纸品有限 湘国税-001 全省电脑普通发票
公司
02 湖南省 湖南省邮电印刷厂 湘国税-002 全省电脑普通发票
03 长沙市 长沙市人民印刷有 湘国税-003 长沙市手写版发票
限公司
04 长沙市 长沙市华中印刷厂 湘国税-004 长沙市手写版发票
05 株洲市 湖南省财会学校印 湘国税-005 株洲市手写版发票
刷厂
06 株洲市 茶陵县粮食局印 湘国税-006 茶陵炎陵攸县手写
刷厂 发票
07 湘潭市 湘潭县湘税印刷厂 湘国税-007 湘潭市手写发票
08 湘潭市 湘潭交通印刷厂 湘国税-008 湘潭市手写发票
09 衡阳市 衡阳市国瑞印刷厂 湘国税-009 衡阳市手写发票
10 衡阳市 衡阳印刷厂 湘国税-010 衡阳市手写发票
11 邵阳市 新宁县长顺实业有 湘国税-011 邵阳市手写发票
限公司印刷厂
12 邵阳市 洞口县第二印刷厂 湘国税-012 邵阳市手写发票
13 岳阳市 岳阳市可达印刷厂 湘国税-013 岳阳市手写发票
14 岳阳市 汨罗市教育印刷厂 湘国税-014 岳阳市手写发票
15 益阳市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 湘国税-015 益阳市手写发票
区税务印刷厂
16 益阳市 安化县新湘印刷厂 湘国税-016 安化县手写发票
17 娄底市 湖南省新化彩色印 湘国税-017 新化、冷水江、涟源
刷有限公司 手写发票
18 娄底市 湖南省娄底彩冠印 湘国税-018 市区、双峰手写发票
刷有限公司
19 郴州市 湖南郴州彩色印刷 湘国税-019 郴州市手写发票
包装公司
20 永州市 湖南省东安县票证 湘国税-020 市区、祁阳、东安、
印刷厂 双牌手写发票
21 永州市 湖南省道县宏大实 湘国税-021 道县江永江华宁远
业公司 新田蓝山手写发票
22 怀化市 怀化市锦瑞印刷厂 湘国税-022 怀化市手写发票
23 常德市 常德市武陵福利票 湘国税-023 常德市手写发票
据印刷厂
24 张家界市 张家界市国税机关 湘国税-024 张家界市手写发票
服务中心票证印刷
厂
25 自治州 湖南省龙山县民族 湘国税-025 龙山县手写发票
彩印厂
附件2:发票及发票防伪用品清理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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