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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切实加强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湘国税函[2002]137号颁布时间:2002-04-23

     2002年4月23日 湘国税函[2002]137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 发[2002]15号文件精神,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 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22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切实加强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23 号文件,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切实加强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工作 的通知》国税发[2002]23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明确以下工作 意见,希一并遵照执行。   一、这次开展的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是为长期稳定和不断完善个体私营税收 征管工作的基础,是公平税负,平衡税负,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和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 举措。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文件精神,积极贯彻落实。   二、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湖南省政府印发的《湖南省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和当地政府的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统一部署,在当地“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 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统一行动,主动向政府报告税收专项整治工作意见,积极争取 工商、公安、地税等执法部门的大力支持与有效配合,使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真正落到 实处,并取得明显实效。   三、要建议各级政府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中,首先要做好向社会广泛宣传动员工 作,使各类市场管理机构和所有从业人员能通晓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精神。由 政府牵头采取有效措施动员所有从业人员自查自纠,针对依法办证、办照、照章纳税 等方面,凡进行自查,自行纠正违法行为,主动补办证、照手续、补缴税款的可以采 取从宽处理的原则,给予改过的机会。   四、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由省局征管处牵头,集贸市场专项税收检查由省局稽 查局牵头。县级税务机关应明确主管该项工作的主管领导参与和配合当地政府“集贸 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并具体负责实施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 实行一级稽查的仍由稽查局牵头参与城市分局的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国税部 门在地税、工商等执法部门履行各自的整治职责的同时,要在当地“集贸市场专项整 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密切配合,步调一致,避免出现对纳税人的多头检查。   五、各地要集中力量对各类集贸市场开展税收检查,对至今仍享受税收优惠或缓 征或实行税费统征的集贸市场(包括屠宰场等)应重点进行检查。检查中所有检查人 员必须持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着装上岗,在纳税人不提供合法有效的进、销 货凭证或进、销货情况时,检查人员应依据《征管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重新核定其 应纳税额。   六、检查中发现有偷税行为和“双定”户有超过核定营业额20%的部分未主动 申报的应作为调整税负的依据,重新核定其应税收入定额;需补缴税款和调整定额的, 应下达税务文书。2001年末至此次整治工作前已完成税负调整工作的,在税收专 项检查中又未发现新的问题可不再调整税负。检查中要严格执法程序和纪律,坚决杜 绝检查人员个人的随意性行为。这次已进行检查的纳税人,如无举报或新的违章行为 年内不再进行税收检查。   七、税收检查与清理漏征漏管户工作一并进行,检查纳税人的亮证经营情况,证、 照登记人与实际经营人应相一致。对已办工商营业执照但未办税务登记的,应补办税 务登记,并按征管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对已办税务登记(包括已办临时税务登记的) 但未办工商营业执照的,应与工商部门相互沟通,配合工商部门把好市场准入关。   八、在集贸市场专项税收检查期间,一些擅自出台的集贸市场税收减免(或缓征) 政策仍未得到纠正的,除向当地政府汇报外,同时应逐级写出专题报告,向省局汇报。   九、对集贸市场专项税收检查结束后,由各级税务局稽查局按国家税务总局 [2002]22号文件要求写出专题总结报告和编制检查情况统计表(附表1), 并抄送同级征管部门,由市、州局稽查局汇总后分别上报省局征管处和稽查局。在集 贸市场税收征管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02] 23号文件要求写出专题总结报告和编制统计表(附表1至附表3),由市、州局汇 总后于9月5日前上报省局征管处。对2001年末已调整税负且这次检查后不再调 整的,应将原税负调整情况一并纳入专项整治中税负调整情况统计范围。   十、各地应在集贸市场专项税收检查的基础上对照自身税收征管上的不足,在对 纳税人的户籍管理、评税定税、日常税收检查、发票管理、建账建制、税法宣传等各 项工作上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工作措施,进一步强化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工作。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切实加强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2002年3月12日 国税发[2002]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 [2002]15号),促进各类集贸市场的健康发展,不断规范和强化各类集贸市 场的税收征管,保护合法经营,打击偷税行为,堵塞税收漏洞,保证国家税收及时、 足额入库,推进依法治税,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今年3月开 始至8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集贸市场的税收专项整治,并结合这次整治工作, 着眼于集贸市场税收管理秩序的长期稳定和不断完善,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集贸市场发展迅速,各类集贸 市场在规模、数量、经营方式等方面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对于活跃城乡流通、改善人 民生活、解决社会就业、增加财政收入等都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也必须看到,市 场税收征管工作明显滞后于市场发展速度,各类集贸市场税收漏洞依然不小,有的甚 至成了“逃税特区”。这种状况如不改变,势必影响市场秩序,造成税收流失,进而 在一定程序上,制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进程。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是全国 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规范和整顿税收秩序的重点之一,能否取得 阶段性突破,对于规范经营行为,打击违法犯罪,维护市场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作 用。尽管集贸市场的经营主体已呈多元化,但个体工商户无疑占了绝大多数,惟其如 此,加强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实际上也就是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加强市场税收征管, 维护市场税收秩序,也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长期任务。众所周知,社会主义大市场 应当是统一的、开放的市场,而不是分割的、封闭的市场。若是在集贸市场中采取低 税负政策,相对于全国“无形市场”而言,就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环境,破坏了“游戏 规则”。为此,各级税务机关务必要把加强市场税收管理提高到关系市场经济命运和 遵守WTO规则的高度加以认识,彻底摒弃地方保护主义,不折不扣地落实金人庆局 长提出的“统一规范,全面整顿,积极引导,分类管理”的要求,把阶段性整治与规 范日常征管有机结合,紧密依靠地方党委和政府,加强部门配合,精心组织部署,注 意总结经验,有的放矢整改,实现专项整治的预期目标,进而为集贸市场税收征管的 长期稳定和不断完善奠定坚实基础,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向着统一性、开放性和法 制化的方向迈进。   二、抓住重点,扎实开展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检查。这次检查的重点是:年纳税额 300万元以上的集贸市场中的所有业户;以批发为主要经营形式的集贸市场中的所 有业户;其他集贸市场中的经营大户。检查内容包括六个方面:一是实行定期定额征 收的业户实际经营额超过税务机关核定定额20%不向税务机关主动申报的;二是建 账业户发生设置虚假账户,账实不符,隐瞒收入,虚假申报等方面问题的;三是业户 达到建账标准,不按规定建账的;四是发票的使用存在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五是未 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没有纳入税务管理的;六是省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重点检查 内容。具体要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 发[2002]22号)。   三、大力开展清理漏征漏管户的工作。在集贸市场中,有一些业户不按照规定办 理税务登记,游离税务管理之外,不履行纳税义务,不利于税务机关进行监控税源和 户籍管理。对此,总局决定,结合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开展一次漏征漏管户尤其是个 体工商户的清理工作。在清理过程中,各地税务机关要紧紧依靠工商、公安等有关方 面的配合,国地税统一行动,协同作战,形成合力,做好清理工作。并以此为基础, 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防止漏征漏管的措施,特别是要引入信息化手段,加快部门信息 交换,完善纳税户籍管理,强化税源有效监控。   四、全面调整定额,提高业户的税负水平。在业户尚未实现全面建账之前,适时、 适当地调整定额仍然是税收征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它对完成税收任务和实现公平税 负起着积极作用。总局要求,对各类集贸市场以及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全 面进行一次定额调整工作,进一步缩小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和业户实际经营额的差距, 有效改变目前存在的定额偏低、税负偏轻、管理偏松的状况。在此基础上,要逐步加 强定额管理,大力推行电脑核定定额的方法,通过计算机程序控制,把各项核定要素 和参数程式化,改变长期以来人工核定定额的随意性,以适应集贸市场和个体税收管 理的发展需要。   五、加强发票管理,强化以票控税。发票是业户进销货物情况的凭证,有效控制 发票使用,对掌握业户经营情况起着重要作用。在集贸市场和所有个体工商户中,要 积极开展发票有奖和发票查询活动,鼓励消费者向经营者索取发票和学习辨别真伪发 票的方法,促使经营者开发票、开真票、真实开,进而使税务机关有效掌握业户的经 营额。每个省都要先确定试点,取得经验后再推广。同时,要贯彻"以票控税"的原 则,在具备条件的市场和业户中可试行使用税控收款机,并制定与其配套的管理办法, 建立监督机制,为全面推广税控收款机积累经验。   六、坚持查账征收的方向不动摇,积极而又稳妥地继续开展建账工作。自199 7年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建账以来,各地税务机关做了大量工作, 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有些地区,对建账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没有达到建账 工作的进度要求。为此,总局进一步强调,各地要总结经验,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 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强化查账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12号),继 续推进建账工作。要求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业户,要有计划、分步骤的按规定设置会 计账簿,凭合法有效的凭证,如实记载经营事项,正确核算盈亏,进而实现纳税人如 实申报,税务机关查账征收。对应建账不建账或建假账的业户,要按新税收征管法的 规定从高核定征收。   七、纠正地方擅自减免税政策。对一些地方政府擅自出台的市场减免税政策和口 头指示税务机关降低业户定额的做法,总局要求各地税务机关要坚持原则,一是向地 方政府宣传税收法律、法规;二是要坚决抵制;三是如实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对目 前仍在执行的地方政府擅自出台的减免税政策,税务机关必须予以纠正,并将有关情 况向省级税务机关报告,省级税务机关要分别上报省政府和税务总局。   八、分类指导,综合治理。各地税务机关要根据市场的规模、经营特点和税收收 入,划分不同的类型,对不同类型的集贸市场采取相应的管理形式,对于规模大、专 业性强的市场,设置专门机构,合理配置人力,实行专管;对小型集贸市场在加强定 额管理及巡回检查的基础上,可委托有关单位代征。与此同时,加强部门配合,广泛 借助社会力量,建立健全有效的防范机制,特别是要与工商、公安、街道办事处、市 场管理组织等单位建立规范的合作关系,及时沟通信息,协同行动,综合治理。此外, 要完善协税护税形式,发展协税积极分子,协助税务机关掌握业户经营变化情况,建 立有效的协税护税网络。   九、广泛进行纳税意识教育。必须看到,存在于市场的偷税现象与业户纳税意识 低直接相关,进一步提高业户的纳税意识是税务机关的重要任务。各地税务机关要充 分利用市场业户比较集中的特点,寓教于治,大张旗鼓地开展税收与税法普及教育工 作,使业户了解税法知识和税收征管程序,提高业户对税收重要性的认识,增强纳税 自觉性。在宣传方法上,要力求通俗易懂、喜闻乐见,注重典型引导,对积极纳税的 优秀人物和事迹要给予表扬,对典型偷税案例要给予曝光。并要以此为契机,把税收 宣传融入日常税收征管之中,充分利用各种媒体进行宣传,使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 更多更好地了解税收,理解税收,支持税收,从而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十、注重调查研究,加强信息沟通。今年是中央确定的“调查研究年”。各地要 以这次专项整治工作为契机,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深入解剖市场税收,分行业、分经 营规模、分商品大类摸清底数,分别测算出毛利率、纯利率,为促进建账、核准定额 和规范管理打下基础。与此同时,在整治工作期间,要及时沟通工作进展情况,每一 阶段工作结束,都要以简报形式上报总局,遇有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9月15日前 要上报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同时还要就清理漏征漏管户、调整纳税定额、业户建账等 工作提交专题报告。 附件:1、集贸市场清理漏征漏管户情况统计表(略)    2、集贸市场调整业户定额统计表(略)    3、集贸市场业户建账情况统计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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