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整机防爆工作》的通知
湘国税函[2002]198号颁布时间:2002-06-07
2002年6月7日 湘国税函[2002]198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
一步做好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整机防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3号)
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家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经济贸易委员会要按照文件的要求,密
切配合,按各自分工,落实责任。
二、凡未经过质量技术监督局张贴《防爆检验合格》标志的加油机,必须立刻进
行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三、凡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加油站,按照《关于切实做好加油
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湘经贸运行[2002]192号)的规定,“在200
2年8月15日前予以取缔,责令其变卖成品油、拆除加油和储油设备,提请工商机
关吊销营业执照。”
四、凡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并年审合格的加油站,按照文件的要求
要认真做好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税控功能改造和更换税控整机的工作;严格按照要
求对税控加油机实施签(铅)封和初始化工作;严禁加油站私自改动税控加油机,违
者按(国税函[2002]180号)(文件附后)的要求进行严肃处理;对已经安
装了税控加油机的加油站都要按税控装置记录的数据进行征收。
五、要进一步加强加油站税收征管和纳税辅导工作,研究解决加油站认定为一般
纳税人后的管理办法,切实做好按实征收工作。
六、对加油站有国税发[2002]3号文件第七条行为的,各主管部门要严厉
查处,从重从快打击,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省国家税务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将于2002年9月
联合组成验收组,对各市州加油站的整顿、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情况、税控加油机防
爆及售后服务等工作进行验收抽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
做好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整机防爆工作的通知
2002年2月1日 国税发[200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经贸委(经委、
商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
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8号)、《国务院办公厅
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1]72号)的精神,进一步做好安装加油机税控装置工作和解决加油机整
机防爆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所有加油站必须在2002年3月31日以前将税控装置安装完毕或更换使
用税控加油机,并由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实施税控初始化。从2002年
4月1日起,对所有加油站实施按实征收,并按税控装置和税控加油机记录的数据进
行税源监控。加油站在申报纳税的同时,必须报送税控装置和税控加油机记录的数据。
严禁私自改动、拆卸、损毁税控装置或税控加油机。
二、税控装置生产厂家或其代理商应与加油站签定安装和售后服务合同,并及时
解决安装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对于问题严重又无法解决的,要负责更换税控装置或改
用其他改造方式。
三、加油站必须按规定如实进行财务核算和申报纳税,进、销、存账簿齐全。加
油站在调整油品价格时,必须同时调整税控装置显示的油品价格。
四、加油站每次加油时,以加油机显示的数据与顾客进行结算,税控装置记录的
加油数据作为税务机关进行税收监控的依据。技术监督部门在实施规定的计量检定时,
发现加油机或税控装置的误差超过规定范围时,除对加油机进行调整外,税控装置厂
家也要对税控装置的误差进行调整,并向税务机关备案。
五、石油石化集团所属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选型和税控改造工作,仍按国家税务
总局、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石油石化集团所属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问题的补
充通知》(国税函[2001]185号)的规定执行。
六、加油机整机防爆问题除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
于石油石化集团所属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问题的补充通知》,以及原国家质量技术监
督局下发的《关于燃油加油机税控功能改造整机防爆检验工作的补充通知》(质技监
办发[2001]9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加油机的防爆改造,可由税控改造的单位在实施税控改造的同时,进行防
爆改造;也可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可的具有燃油加油机制造资格的单位实
施。由于税控装置安装不规范造成的防爆隐患,由税控装置生产厂家或其代理商负责
整改并承担责任。
(二)税控装置防爆改造费用由税控装置厂家或其代理商承担。加油机本身需作
防爆改造的,其费用由加油站承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防爆改造抽查的费用由改
造单位承担;防爆检验抽查收费标准应报省级物价部门批准。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对完成防爆改造的加油
机进行整机防爆性能的抽查,抽查比例不高于10%。通过抽查的,由负责实施防爆
检查的单位在加油机上张贴《防爆检验合格》标志。未通过抽查的,必须限期整改;
整改仍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七、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税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税收、计量法
律法规予以处罚,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由省级经贸部门取消其成品油零售
经营资格:
(一)不按照规定安装、使用,以及私自改动、拆卸、损毁税控装置或税控加油
机的。
(二)不按照规定进行防爆改造,以及达不到防爆要求的。
(三)掺杂使假,缺斤短两,坑害消费者的。
(四)有严重偷税行为的。
八、对不如实申报,不按规定调整价格,以及私自改动、拆卸、损毁税控装置或
税控加油机的,税务机关根据税控装置和税控加油机记录的数据和实际情况核定其应
纳税额。
九、加油机和税控装置生产厂家及安装单位参与第七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的,由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分别吊销其“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和
“税控功能合格证”。
十、安装工作结束后,要组成省级税务、质检、经贸部门联合验收小组对加油机
安装税控装置和整机防爆工作进行验收。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郑州市“甲天下”加油站私自改动税控加油机案件的通报
2002年3月4日 国税函[2002]1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2001年11月7日晚,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以“难查的偷油机”为
题,对郑州市“甲天下”加油站私自改动税控加油机案件进行公开报道。郑州市国税
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公安局对此事已立案进行查处。现将郑州市“甲天下”加油站
私自改动税控加油机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案件查实情况
2001年9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接到举报,郑州市“甲天下”加油站在河北
仪通加油机厂有关技术人员的参与下,私自改动仪通牌税控加油机的计量脉冲当量和
税控主板,偷油、偷税。国家税务总局立即责成河南省国税局和质监局严肃查处。9
月6日郑州市国税局、质检局组成联合调查组,对该加油站21台加油机进行突击检
查,发现举报内容基本属实。21台税控加油机全部被改动,最大加油误差为40%;
税控加油机税控主板背面有连线。郑州市技术监督局对该加油站加油机实施了查封,
21台加油机税控主板和后台管理系统微机的硬盘被拆除。9月11日河南省各大报
纸和新闻单位进行了公开报道。10月25日加油站法定代表人和有关负责人,以及
仪通加油机厂涉嫌人员被公安机关抓获(另有2名涉嫌人员在逃)。技术监督部门已
责令河北仪通加油机厂停产整顿。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查处中。
为了进一步证实该加油站私自改动税控加油机的违法事实,国家税务总局、国家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委托有关检测单位,对该加油站加油机被拆卸21块税控主板
进行测试。检测结果表明,21台加油机的计量CPU块全部被非标准的CPU替换,
税控主板背面外接连线。这种改动造成计量脉冲系数误差达70%,即加油误差达
40%,同时,加7次油只记录最后1次加油量。2001年5月至9月共少记录
165501.15升,按平均单价2.648元计算,少记录销售收入43824
7.04元。
二、针对此类案件采取的措施
郑州“甲天下”加油站伙同河北仪通加油机厂有关人员私自改动税控加油机一案,
是一起利用高科技手段进行作弊的行为,性质十分恶劣,危害特别严重,必须坚决予
以打击。
(一)责成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根据郑州市“甲天下”加油站私自改动税控加油
机的作案事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严厉查处,并提
请省经贸委吊销其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
(二)根据郑州市“甲天下”加油站私自改动税控加油机的作案手段,各地国税
局要对本省加油站使用的“仪通”牌税控加油机和已经安装的税控装置及税控加油机
进行检查,发现有郑州“甲天下”加油站类似的违法行为,立即查处。
(三)各地国税局要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经
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整机防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
[2002]3号)精神,在2002年3月31日前完成加油机税控装置安装工作
并由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实施税控初始化。从2002年4月1日起,对
所有加油站实施按实征收,并按税控装置和税控加油机记录的数据进行税源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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