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个体加油站赋码和换发税务登记证的通知
湘国税发[2002]24号颁布时间:2002-07-01
2002年7月1日 湘国税发[2002]24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个体加油站赋码和换发税务
登记证的通知(国税发[2002]66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个体加油站应先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后,方可凭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到当地主管国税部
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二、根据《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对国税、地税共管纳税户有关收费问题的批复》
(湘价费函[2002]03号)规定,对国地税共管的个体加油站,各级国税部门
换发个体加油站税务登记证的收费应按原规定标准的50%执行,即每户收取40元
工本费。各级国税部门不得额外向个体加油站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三、个体加油站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结束后,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应将换发税务
登记证汇总情况于7月20日前报省国税局征管处。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个体加油站赋码和换发税务登
记证的通知
2002年6月3日 国税发[2002]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加强对个体加油站的税务管理和质量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
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对个体加油站赋予组织机构代码、核发税务登记
代码、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和变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个体加油站赋予组织机构代码、办理税务登记认定的时间要求
各地国家税务局通知所管辖区内个体加油站,在2002年6月20日前,持税
务登记证副本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等有关资料,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机构代
码工作机构,办理并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全国统一的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为个体加油站赋予
组织机构代码,发放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并在6月25日前完成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
发放工作。
各地国家税务局按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程序,为个体加油站重新编制税务登记代
码,并换发税务登记证件。个体加油站在2002年6月25日前,持税务登记证正
本和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其他有关资料,到当地主管国税局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领取新的税务登记证正本和副本,新税务登记证的税务登记代码为税务机关重新设定
的代码。
二、关于个体加油站的税务登记代码和组织机构代码的编制要求
个体加油站新税务登记代码由国家行政区划代码+组织机构代码组成。税务登记
代码的前6位为国家行政区划代码,行政区划代码前2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
3至4位为地市代码,5至6位为县(市)区代码;行政区划代码的后面为9位组织
机构代码。
个体加油站组织机构代码的编制要求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所属全国组织机
构代码管理中心提出。
对单个个体户在同一县(市)区开设多个个体加油站的,按以下两种情况区别处
理:
(一)对统一纳税的个体加油站,办理一个组织机构代码,并核发一个税务登记
证,税务机关按照行政区划代码+组织机构代码的方式,为其编制税务登记代码;
(二)对分别纳税的个体加油站,其每个单独纳税的加油站办理单位的组织机构
代码,并单独办理税务登记证,税务登记代码的编制方式同上。
三、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
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加油站,其变更税务登记后,主管税务机关应
相应变更其一般纳税人登记。
四、其他问题
本联合发文仅规定对属于个体工商户的个体加油站,其他个体工商户不能以此文
件办理组织机构代码。
各地国家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赋码、换证、认定工作中,除按国家有关
规定收取正常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费、税务登记证费外,不得违法额外向个体加油站收
取任何其他费用。
此项工作事关税费改革大局,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认真负责,协
同配合,确保这一工作在6月30日前保质保量完成;对故意拖延,敷衍塞责,影响
此项工作的,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