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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交通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湘国税函[2002]169号颁布时间:2002-05-17

     2002年5月17日 湘国税函[2002]169号 长沙、岳阳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2]342)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交通银行长沙分行、交通银 行岳阳支行2002年按应纳所得税额60%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请通知企业所属 地主管国税机关做好所得税的征管工作。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2年4月24日 国税函[2002]3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交通银行 及其各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交通银行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在2002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 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交通银行总行本部和上海分行等34个分行(名单附后),按年度应缴纳企 业所得税额的15%比例就地预交,其他所属各分行、直属支行按年度应缴纳企业所 得税额的60%比例就地预交。交通银行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层次较多,各成员企业就 地预交的比例,应按国税发[2001]13号文第八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交通银行及所属成员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 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附件1:交通银行分支机构名单(略) 附件2:交通银行按15%就地预交分支机构名单(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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